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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記帳士執行業務結算申報書面審核純益率25%


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執行業務結算申報書面審核純益率25%,但執行業務年收入未滿3百萬元者,純益率達1/2以上者,亦可適用書面審核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質所得者結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1011227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18000558號函修訂。

二、  本要點自查核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適用。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勞務所得類別之判斷,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如係依其業主之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之責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稿費、講演之鐘點費),均應歸屬為薪資所得,所得報酬之給付方式亦不限於固定之月薪。而執行業務者則須自行負擔執行業務所需成本費用,與薪資所得者提供勞務即可換取報酬之情形不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8,800元,原核定乃依該公司與A君訂定之「委任」契約書內容,轉正核定為執行業務所得。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所得是清潔打掃之工資,依本局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內容,並未有本件之情形,故應屬薪資所得云云。經該局復查結果,以A君提供上開勞務之性質,並未符合執行業務者之要件,而係基於主從、僱傭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報酬,故應屬薪資所得,A君主張核屬可採。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基於其從事業務所須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係由業主負擔,與非合夥之律師、會計師受公司或事務所聘僱任職提供勞務之性質類似,屬薪資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版權屬舉辦單位之優良教育影片獎金為稿費收入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理獎勵優良教育影片暨優良教學影片錄影帶所頒發之獎金,如獲獎影片、影帶之版權為舉辦單位所有者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如版權非歸舉辦單位所有者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競賽之獎金應於給付時由給付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獎金受領人為個人者,應將該項獎金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其為營利事業者,則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61號函)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


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函)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23111分機8098

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如何區別


《賦稅》2007/3/8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迭有營利事業單位或扣繳單位詢問,因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專題演講,所支付之鐘點費可否列為適用18萬元以下免稅規定的講演鐘點費?
該局說明如下:
個人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兩者性質不同。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為薪資所得之一種;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該局指出,講演鐘點費係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專題演講之鐘點費;而訓練班、講習會及類似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授課人員〉須按排定課程上課,應屬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上揭規定,明確區分講演鐘點費或授課鐘點費,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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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36412&ctNode=657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之稅捐仍請據實繳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施怡慈,電話04-23051111分機85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2/11/6

代言僅提供勞務 算薪資所得


 代言費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如果納稅人主張是執行業務所得必須符合自備生產器具、自負盈虧和自負風險等三條件,如果不符合就屬於薪資所得。

  凌忠嫄解釋,以趙建銘夫婦代言臍帶血為例,夫婦倆僅提供勞務,因此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

舉例來說,一樣是醫師,如果是受雇在醫院看診,收入屬於薪資所得;自行開立診所,才是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費用可以扣抵。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受雇於事務所的會計師則是薪資所得。


只要被國稅局查到漏報所得,凌忠嫄說,除了要補稅,還得罰鍰,若漏報的是有扣繳憑單的所得,罰漏稅額的零點二倍,無扣繳憑單的所得則罰零點五倍。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報導/20090717


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輔導使用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或收入明細表



  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提醒所有開業的執行業務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劑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不論是採用網路、二維條碼或是人工申報綜合所得稅,請務必記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填寫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或單張之「收入明細表」併同申報。
該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所得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往年因不少業者申報時未檢附前述表格,造成稽徵人員查核困擾,且易引起徵納雙方爭議。該局呼籲業者,如果係依帳證查核所得者,請填寫「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如屬未設帳記載,同意依財政部頒訂之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者,則請填寫「收入明細表」。
為服務廣大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該局於四月中旬前,全面寄發該兩種表格提供業者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如對表格內容上有疑問,請向該局資料科整理股或審查二科執行業務股洽詢;如未收到上述表格,亦可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檯洽取。
(聯絡人:資料科 林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者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辦理個人電腦記帳報備業務 (2011/7/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執行業務者來電洽詢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相關問題,該局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於96年2月5日訂定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隨著電腦日益普及,許多執行業務者均已使用個人電腦記帳,為提供更優質便利之稅務服務,國稅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gov.tw)業已規劃增加「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之線上申辦項目,執行業務者如欲申辦上述報備業務,可享受免出門的服務【請於該網站首頁點選左方線上申辦,進入稅務行政線上申辦表格即可點選辦理線上報備】,一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後,無須再行逐年申請核備。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如屬查帳核定帳務者,建議採用線上申辦方式報備使用個人電腦記帳,以簡化公文申請手續,並增進徵納雙方便利。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tax_no=D01201106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