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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政院拍板稅改法案 調高三大扣除額全民獲益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2017/10/12 15:52
行政院院會今 (12) 日拍板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改革內容為調高三大扣除額、對中小型與新創企業減輕稅負、股利所得稅採二擇一方式課徵等三大主軸,修正案最快 11 月初於立院財政委員會審議,盼能在年底前三讀通過,以在明年 1 月開始施行。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減稅利益 255 億元將由逾 542 萬綜所稅申報戶共享,使全民獲益。

財政部長許虞哲說明,政院院會通過的稅改方案中,調高三大扣除額的部分,將標準扣除額從 9 萬元提高至 11 萬元且有配偶者加倍扣除、約 517 萬戶受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扣除額,均 12.8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前者約 542 萬戶受益、後者約 62 萬戶受益,以減輕薪資所得與中低所得者的負擔

此外,法案也調整綜所稅及營所稅稅率結構,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 1000 萬元部分適用 45% 的稅率級距,也就是綜所稅級距由六級修正為五級,最高稅率調降為 40%,但營所稅稅率則由現行的 17% 調高至 20%,縮小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的差距。

為鼓勵產業轉型與升級,許虞哲表示,此次修正案也減輕中小型與新創企業稅負,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歸課個人綜所稅,不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將從原先的 10% 調降至 5%,讓企業能保留盈餘累積資本,因應轉型升級。

針對股利所得稅改部分,將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以股利所得稅新制取代,而新制採取二擇一制度,納稅人可選擇將股利與盈餘合計金額,按照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綜所稅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 8 萬元,選擇將獲配股利按照 26% 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合併報繳。

另外,這次稅改也將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從現行的 20% 調高至 21%,許虞哲指出,目前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國家的居住者,仍受租稅優惠保障,不受這次稅改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法案最快將於 11 月初進入立院財政委員會審議,許虞哲表示,盼法案能在年底前三讀通過,以期於明年 1 月施行,並適用於 2019 年申報所得稅。

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
公司今年給付個人居住者股東股利要注意可扣抵稅額僅可減半扣抵。
該局指出為改善所得分配並參考國際趨勢,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1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該局將104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按股東身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國個人居住者股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舉例說明:
A公司(1人股東公司)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度全數分配給甲君(居住者)A公司於1051月底前應開立給甲君股利憑單之股利淨額為83萬元,可扣抵稅額為8.5萬元(即17萬元×50%,甲君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91.5萬元。
 二、本國營利事業股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自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如前例,即為8.5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非居住者股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
B公司(1人股東公司)100%為境外股東,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630日給付盈餘給乙君50萬元,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為6萬元,B公司於給付股利之日起10日內(即10479日前)應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7萬元(即應扣繳稅額-抵繳稅額=50萬元×扣繳率20%6萬元×50%),並開立給乙君給付總額為50萬元,扣繳稅額7萬元之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104年度分配股利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發布日期:2015-06-24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自104年度施行,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應納稅額半數。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之相關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98年度至103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惟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要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仍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繳稅,維持現制,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表示,因1036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104年度施行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每年9月間仍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行105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1,000,000元,應納稅額為170,000元,扣繳稅額100元,申報前應自行繳納84,900元(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扣繳稅額)。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915,000元(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屬於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獨資、合夥組織,其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請小規模營利事業主多加注意。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發布日期:2014-10-24  點閱次數:105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屬權利交易,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房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係屬權利交易性質,應依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全數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比較9697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6年度申報鉅額預付房地款,於97年度沖銷,但未見轉列至土地及房屋項下,經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公司係購買預售屋,但於辦理移轉登記前,即轉讓予他人,97年度分別申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及土地增益,因甲公司尚非該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應以該權利出售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支付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申報所得額,該局遂將原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轉正至非營業收入項下,共計調增所得額7,600餘萬元,補徵稅額1,9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尚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權利移轉性質,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8/2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方可適用。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3229&ctNode=2449&mp=1(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方有減除之適用。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虧損。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度稅後淨利為574,524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574,524元,公司主張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應將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與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分別列示計算,因該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5,739,821元,而8798年度之帳載累積虧損為831,805元,故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減除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惟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公司截至98年度止帳載累積盈餘4,908,016元,並無需予彌補之累積虧損,故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以減資、股東往來、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因非屬以當年度之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故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納稅義務人對前述問題如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簡千惠,電話:04-230511117162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按實填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虛列或重複減列之情事,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在審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最常發生誤報的項目是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之填報,因此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按實填報。
該局以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為例,若該公司100年度有稅後純益220萬元,另帳列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50萬元,8799年度則有累積虧損250萬元,即截至99年底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故該公司實際須彌補之虧損數為100萬元;倘該公司誤以100年度稅後純益220萬元全數列報彌補8799年度之累積虧損,則其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220萬元與實際彌補虧損數100萬元之差額120萬元即為虛列數,倘因此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吳麗惠,電話:04230511118143)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經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所欠繳稅款及罰鍰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出境。

經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並經經濟部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自得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蔡明宜,電話:04-230511118334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7/22

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2年12月31日前如未改用電子發票,將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9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以上三項規定,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否則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東燦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301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 審理單位:
1.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2.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3.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國稅局-災害損失申報專區 http://www.ntx.gov.tw/Main/MainDisasterIndex.aspx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送紙本


鼓勵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屬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案件,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如財產目錄或存貨明細表)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之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免於630日前送紙本申報書及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申報e化又便捷。

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裁罰倍數變更 (2010/3/31)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稽徵機關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稅額外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修正前所得稅法規定,若營利事業有超額分配情事,除需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外,若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超過3,000元,並按超額分配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惟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98年12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利事業超額分配之金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2倍之罰鍰;30,000元至100,000元者,處0.5倍之罰鍰;超過100,000元者,處1倍之罰鍰。稽徵機關自發布日起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納稅義務人若對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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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賦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