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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釋

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修正營業稅法施行後,航空貨運承攬業營業稅之課徵,應按「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附件一)及核定表說明(附件二)之規定辦理。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出口到付運什費收入,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
附件一: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詳附表)
附件二: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一項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二、第二項為防匯率損失而收取進口到付空運費之附加費,非屬課稅範圍,與第一項同。
三、第三、第四及第五項在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國內分單費(依合約向國外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之服務費用)及航站貨運處理費等,係屬業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四、第六及第七項為出口空運費,其在我國境內收取者,依營業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依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五、第八項至第十二項為在我國境內發生之航空貨物處理費、航站倉儲費、出口手續費、卡車搬運費及報關費等,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收取此類出口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中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六、第十三項係出口貨物所發生之海關規費,承攬業者向出口商收取此類規費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免開統一發票,否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七、第十四至第十九項代收出口到付貨物墊款所加收之手續費及向貨主收取之貨物報值費用、保險費、航站堆高機使用費、小工搬運費及對未貼明產地者,代貨主標示產地之重貼標籤費等各項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八、第二十項至第二十二項為承攬運送業者收取代收貨款手續費、承攬貨運佣金及同業間之拆帳收益等,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稅 第7條 第二28則附件
附件1: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稅率
國  外
收取部分
國  內
收取部分
進口部分
1
國內收取到付空運費什費
Í

2
國內收取到付空運費附加費
Í

3
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
P

5%
4
國內分單費
P

5%
5
航站貨運處理費
P

5%



6
空運費國內收取部分
P

5%
7
空運費國外收取部分
P
0%

8
航站貨物處理費
P
0%
5%
9
航站倉儲費
P
0%
5%
10
出口手續費
P
0%
5%
11
卡車搬運費
P
0%
5%
12
報關費
P
0%
5%
13
海關
規費
合於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
Í


與代收代付之規定不合者
P
0%
5%
14
代收墊款手續費
P
0%
5%
15
報值費
P
0%
5%
16
保險費
P
0%
5%
17
航站堆高機使用費
P
0%
5%
18
小工搬運費
P
0%
5%
19
重貼標籤費
P
0%
5%
20
代收貨款手續費
P
0%
5%
21
承攬貨運佣金
P
0%
5%
22
拆帳收益
P
0%
5%
編者註:第7項至第22項費用,向國外收取部分,依現行規定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附件2: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1項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二、第2項為防匯率損失而收取進口到付空運費之附加費,非屬課稅範圍,與第1項同。
三、第3、第4及第5項在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國內分單費(依合約向國外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之服務費用)及航站貨運處理費等,係屬業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四、第6及第7項為出口空運費,其在我國境內收取者,依營業稅法第18條規定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依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五、第8項至第12項為在我國境內發生之航空貨物處理費、航站倉儲費、出口手續費、卡車搬運費及報關費等,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收取此類出口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中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六、第13項係出口貨物所發生之海關規費,承攬業者向出口商收取此類規費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免開統一發票,否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七、第14至第19項代收出口到付貨物墊款所加收之手續費及向貨主收取之貨物報值費用、保險費、航站堆高機使用費、小工搬運費及對未貼明產地者,代貨主標示產地之重貼標籤費等各項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八、第20項至第22項為承攬運送業者收取代收貨款手續費、承攬貨運佣金及同業間之拆帳收益等,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77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小心!並非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是否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
該局說明:「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至「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亦已規定甚明。惟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加諸國內船務代理業者部分兼營國際運輸業務及航空(或船舶)貨運承攬業務日益增多,二者間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簡述如后: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除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之項目詳「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免征營業稅外,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按5﹪報繳營業稅;又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之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並應填報「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航空(船舶)貨運承攬業者,係以自己名義與進出口廠商約定承運價格,復與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船舶運送業)締結貨物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之營業人,其應依「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近一步說明,船務代理業者若未取得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國內代理權,卻向其他船務代理業者或國外船東購買艙位後,再轉售予國內外銷貨物之貨主(即託運人),類此交易情形,因船務代理業者並無實質代理權,核非屬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台之代理人身分,其向託運人收取之出口運費,自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有兼營上揭業務,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比照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惟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及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如有疑義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21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燕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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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新日期: 200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