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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加利用。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今(104)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103年相同,符合下列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422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財政部說明,實施憑單免填發措施,納稅義務人雖不會收到扣繳憑單,但有需要者,仍可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歸戶資料,其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
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今年新增作業)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財政部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對符合上開作業範圍之憑單可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及節能減紙目標。
  財政部表示,為擴大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104年將試辦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資料作業,使該等所得人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所得資料。目前刻進行相關試辦作業程序及電作系統建置等事宜,以利渠等順利於104年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
  財政部已成立「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小組」,將加強宣導本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熱門主題專區」設置「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提供相關疑義解答等資訊,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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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5/2/6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勞工,倘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其每月薪資未達69,501元者,依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無須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少外籍勞工嗣後退稅問題,營利事業如有聘僱外籍勞工,對於聘僱之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該外籍勞工即為「居住者」,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
該局表示,居住者如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其薪資扣繳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2年度起每月薪資所得起扣標準為69,501元。
國稅局特別籲請僱有外籍勞工之營利事業,倘該外籍勞工在臺地區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且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上揭扣繳方式辦理外籍勞工薪資扣繳事宜,俾使正確扣繳稅款亦可減少外籍勞工嗣後辦理退稅問題。【#0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崔淑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3

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外僑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仲介、雇主及外籍人士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11231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受僱於個人雇主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1531),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1531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該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及各類所得證明文件供查驗。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3/30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淑如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0



外籍員工中途離職其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高雄市前金區王小姐問:本公司今(101)年聘有1名外籍員工,依其聘雇契約預計會住滿183天而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該名員工因意外過世以致今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究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其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果因故或離境不再來我國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同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101年度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因此,該名外籍員工因過世,致其101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4/2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沛涵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32



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員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外籍員工如為居住者,其薪資所得由該員工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101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68,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
  外籍員工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0年為26,820元,101年為28,170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如果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該員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可滿183天,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該員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5/16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06-22231118037
 彙總編號:10105-1204





外僑綜所稅結算申報常見的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1年度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已順利完成,除了感謝納稅義務人及代理申報者盡心盡力配合各項申報事項外,該局也整理出本年度申報常見的錯誤,提供參考。
1.扣繳單位未依規定按月申報居住者之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以非居住者個人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18%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此類扣繳憑單申報錯誤案件,應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之更正。
2.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適用錯誤: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低於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以上則扣取18%扣繳單位卻扣取5%20%此類扣繳率適用錯誤案件,應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之更正,補繳短扣稅款或申請退還溢扣稅款。如同一月份給付2筆薪資所得,除因離()境提前給付或給付日適逢假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可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計算薪資給付總額外,非居住者適用之薪資扣繳率應以同月份給付總額計算。
3.離境申報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未依居留日數比例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1條規定,離境案件應依在臺居留天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4.代領退稅授權書之簽名不符:代領退稅授權書之簽名應與護照頁之簽名相符,此類簽名不符案件,如因授權人已離境無法請其重新簽名,可補附聘僱契約書其他足資證明本人簽名之文件替代。
5.扶養親屬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扶養親屬如居住於境外,應檢附充分之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如關係證明、扶養事實證明、生存證明、在學證明等。
6.列舉扣除額證明文件不足:如未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轉貸之清償證明等,或檢附非申報年度之收據等等。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6/25
新聞稿提供單位:服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葉祝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20

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報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僱用外籍勞工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僱用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未滿183,是稅法上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其每月薪資所得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須按6%課稅。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超過183天,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次年5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所得。如果該外籍勞工於年度中離職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但若全年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11/29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蕭百純,電話(0423051111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