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勞工,倘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其每月薪資未達69,501元者,依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無須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少外籍勞工嗣後退稅問題,營利事業如有聘僱外籍勞工,對於聘僱之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該外籍勞工即為「居住者」,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
該局表示,居住者如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其薪資扣繳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2年度起每月薪資所得起扣標準為69,501元。
國稅局特別籲請僱有外籍勞工之營利事業,倘該外籍勞工在臺地區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且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上揭扣繳方式辦理外籍勞工薪資扣繳事宜,俾使正確扣繳稅款亦可減少外籍勞工嗣後辦理退稅問題。【#0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崔淑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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