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外僑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仲介、雇主及外籍人士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11231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受僱於個人雇主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1531),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1531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該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及各類所得證明文件供查驗。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3/30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淑如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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