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報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僱用外籍勞工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僱用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未滿183,是稅法上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其每月薪資所得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須按6%課稅。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超過183天,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次年5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所得。如果該外籍勞工於年度中離職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但若全年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11/29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蕭百純,電話(042305111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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