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年9月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以上三項規定,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否則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東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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