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823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發放102/3/1起受理申請


823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發放3/1起受理申請 核撥經費4千萬--2013-02-27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
823台海保衛戰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發放作業,將於31起受理登記,縣府民政局表示,此次慰助金之核發是採申請制,申請日期自10231日起至630止,審查作業時間為1個月,預定可在823前夕一次完成發放。

 歷經鄉親之爭取、立委陳雪生大力協調及縣府全力配合下,823台海保衛戰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終於獲得行政院國防部之同意,核撥經費4千萬元,惟823戰役距今已事隔數十年,在人數方面經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詳實調查約有1906人左右,另經戶政資訊系統中央資料庫幾乎無檔案資料可稽,判斷可能已不存在,但無法斷定是否存歿1219人,故總金額部分無法確定,要視申請情形才能確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洽詢,電話(08362238122485#21,民政局陳先生;為免除領受人逐期申請手續並減少誤發、溢發情形,及簡化發放事宜,連江縣政府發放823戰役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作業補充規定摘要如下:

 一、要點所用名詞意義:
 (一)主辦單位:指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二)查驗機關:指各鄉戶政事務所、司法院、法務部。
 (三)慰助金:為照顧於民國47823戰役期間,已年滿16歲並參與馬祖地區民防自衛隊之男女隊員老年生活,所給與慰問補助金。

 (四)領受人:於民國47823戰役期間,已年滿16歲並參與馬祖地區民防自衛隊之男女隊員(民國31()以前出生者)。

 二、受理申請:慰助金採申請制,當年度自31起至630止,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證件以向發放單位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表格請至「連江縣政府民政局-便民服務-役政類」下載)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4、戶籍謄本。
 5、申請人財產歸戶清冊。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主辦單位應於每年720日前,將領受人名冊,函請查驗機關協助查證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慰助金事由。查驗機關收到發放單位協助查證領受人領受資格之申請,應於每年810日前,就主管部分提供下列資料函復發放單位。

 1、司法院:提供領受人有無涉案情形資料。
 2、各鄉戶政事務所:提供領受人戶籍地、特殊記事及異動情形等資料。
 3、法務部:提供領受人有無褫奪公權、通緝等資料。
 4、銓敘部:查詢有無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項之情形。
 四、領受人應行注意事項領受人於查驗期間如有喪失或停止發放事由,本人及其繼承人應主動提出證件向發放單位申請辦理;如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存摺帳號更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放單位更正。

 五、發放作業程序如下:主辦單位審核當年度新申請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併同查驗往年名冊,造具當年發給清冊,並通知領受人當期發給日期及應領金額。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中秋節前將慰助金直接撥入發放單位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申請人於受理期限完成申請並審核通過,迄正式撥款前死亡,當年度慰助金,仍予發給。

 六、追繳程序:主辦單位發給慰助金後,發現領受人有喪失或停止領受情形,且領受人未主動繳還者,應通知領受人於3個月內繳還並副知國防部。逾期仍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檢具相關文件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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