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屬權利交易,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房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係屬權利交易性質,應依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全數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比較9697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6年度申報鉅額預付房地款,於97年度沖銷,但未見轉列至土地及房屋項下,經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公司係購買預售屋,但於辦理移轉登記前,即轉讓予他人,97年度分別申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及土地增益,因甲公司尚非該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應以該權利出售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支付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申報所得額,該局遂將原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轉正至非營業收入項下,共計調增所得額7,600餘萬元,補徵稅額1,9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尚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權利移轉性質,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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