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
說 明 |
銀錢收據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
買賣動產契據 |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
承攬契據 |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 證 名 稱 |
稅 率 或 稅 額 |
納稅義務人 |
銀錢收據 |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據人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承攬契據 |
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金 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合作金庫、郵局或部分銀行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 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 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 申請開給繳
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 」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 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 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 、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 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 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 新台幣 1 元之部份,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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