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代言僅提供勞務 算薪資所得


 代言費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如果納稅人主張是執行業務所得必須符合自備生產器具、自負盈虧和自負風險等三條件,如果不符合就屬於薪資所得。

  凌忠嫄解釋,以趙建銘夫婦代言臍帶血為例,夫婦倆僅提供勞務,因此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

舉例來說,一樣是醫師,如果是受雇在醫院看診,收入屬於薪資所得;自行開立診所,才是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費用可以扣抵。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受雇於事務所的會計師則是薪資所得。


只要被國稅局查到漏報所得,凌忠嫄說,除了要補稅,還得罰鍰,若漏報的是有扣繳憑單的所得,罰漏稅額的零點二倍,無扣繳憑單的所得則罰零點五倍。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報導/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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