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函)
http://www.mof.gov.tw/ttc/ct.asp?xItem=6230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xBody=%BDZ%B6O&nowPage=1&pageSize=15&xiList=62295,62296,62298,62299,62300,62301,62303,62305,62391,58483,6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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