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


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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