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馬祖土地總登記,官方重點說明終於出壚了!


摘自-馬祖資訊網-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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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於 2012-08-27公告「辦理連江縣重新受理總登記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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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內政部10129日召開「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依據上開規定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論。嗣連江縣政府乃據以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土地處理要點)乙種(如附件一,刊載於本年65馬祖日報如附件二)並訂自本年716實施。(如附件三)
依據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第9點:「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本所自土地處理要點發布實施至本年81公布全縣6800餘筆尚未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事屬倉促,基於(1)上開土地處理要點對於應附證件已有明白規範;(2)整合歷年未結案件通知書一併考量,故應附證件須知無法於受理期前作成。唯本所刻正規劃於近期內赴各鄉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講座,屆時將另行發放有關文宣。
在這裡針對版主標題要特別澄清:「占有期間」係占有人使用土地之法律「事實」,並不是以那一年為準據往前推算可得。依據前面所說民法物權編第9條的規定,鄉親只要是本人或其被繼承人民國62730以前,在連江縣境內某塊土地上已有繼續占有使用10年或20年的事實,當繼續占有達到10年或20年的那個時間點(未必是62730,但不可以是62731以後),鄉親就具有視為所有人的資格。而這些事實都必須藉由提出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的文件來證明。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敬上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206474923ccc3a7135173fc5c050933c.pdf附件1處理原則公文
馬報1010605刊登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c512f93da82a9480443e024960782ef0.pdf1010716公告實施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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