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土地總登記-和平占有期間,究竟該從那一年開始往前推算呢?


這次政府開放土地總登記,原意甚佳,但實際申請時,讓百姓無所適從!

地政事務所官方網站上公告的內容,僅提供「各鄉重新受理總登記土地標示登記清冊」及「申請書表」, 並未張貼有關「申請人資格」、「土地見證人資格」、「應備文件」、、、等等說明。
相信很多當地居民及在台鄉親,可能都遇到類似的問題:每個人的土地及使用狀況不一樣,鄉親之間口耳相傳,根本得不到正確的答案!所以很想打電話向地政事務所詢問,有關申請的相關情事,然而卻真的不知該如何問,才能問到重點!
這次的總登記,是民眾盼了好久、好不容易才等到的機會,不要因為地政事務所沒有主動說明,而讓民眾「填錯申請人」不符合「和平占有十年」的資格,或是「見證人年齡、戶籍問題」而導致「找錯見證人」!
倘若,真的因為前面類似這二種可以「事前克服」的簡易問題,而讓民眾喪失登記的機會,我相信勢必又會引發另一股民怨!

簡單陳述這二天特地自台返馬送件時,所發生、所看到的狀況:
一、究竟該從那一年開始往前推算呢?
第一天我聽到有人說要從民國72年往前推算至少十年,都在馬祖居住、且十年前已成年。第二天在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人」個人全部的戶籍謄本時,也有人說要從民國70年往前推算至少十年。當時我困惑了,究竟是那一年才對啊?於是打電話向地政詢問,結果是「地政62年7月成立」開始往前推十年!
【舉個實例】我的母親38年出生,58年成年~72年4月遷台。從成年~遷台共13年,可以符合「十年」的條件。但若從62年往前算,只有4年的「和平占有期間」,若真的這樣送件,最後的結果只能再一次面對「失去祖先土地」的無奈的!
但若從祖父民國30幾年就開始種地瓜算起,到55年祖父過逝,一直到母親接手的62年,結果就應該符合規定!
二、究竟該以誰為「申請人」呢?
就以前面的例子,以62年為基準點,若以「母親」為申請人,就不符合規定;但若以「祖父」為申請人,結果就應該符合規定!
三、究竟多大年紀的人可以為「見證人」呢?
縱然是因個案而定,然而簡單從62開始往前推算,「和平占有十年」就是52年,52年時是成年人至少20歲,所以再往前推算、出生的人至少是32年次,就現在來說也至少70歲了!但居然這幾天有在台灣的鄉親,要我母親(63歲)幫他做見證,這是否又意味著公家單位的告知能力不足,而導致鄉親以訛傳訛!
四、除了申請書以外,其他應附的文件中,有些是必需在台灣備齊之後,才能帶來馬祖送件的!然而,在民眾無所知全的情況下,請了假、搭了機、到了送件現場,才赫然發現「準備的文件資料仍是不齊」!當下情何以堪啊,又得再往返一次....這豈不是再次的「勞民傷財」嗎!

除了上述的幾個問題以外,當然還有其他更嚴苛的條件!只不過地政事務所或相關人員根本不會主動告知,或許是因為各個案的狀況不一,也或許是因為每天都有很多詢問的電話,也或許是他們已經累到說不出話來了吧!

看到很多鄉親特地自台返鄉來申請,真的有點心疼,因為已送的案件裡,可能就已有很多是以上幾種基本條件不符的狀況!

既然「土地總登記」原本就是政府的美意,希望地政機關可否把最終「符合審查要件的相關內容」,做個簡單、明瞭、重點式的陳述及文字補充說明,以便讓「符合」幾項最基本要件的「申請人」備齊資料再送件!如此一來民眾可以開心的送件,審案的大人們也有寬裕的時間,來看「民眾已自行簡易檢閱」後的文件,更希望能在102131日、公告前,儘早看完民眾之申請,遇有瑕疵或附件不全的案件,希望也能留時間讓民眾有機會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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