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 星期五

自行經營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近年來國人旅遊風氣興盛,在政府積極推動觀光產業及電影偶像劇拍攝場景等觀光熱潮催化之下,各地旅遊勝地可見民宿到處林立,究竟經營民宿應不應辦理營業登記是許多經營民宿業者心中的疑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倘若營業人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私自經營民宿,或經營規模已不符合前開條件者,則無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有些民宿業者聲稱客房數在五家以下就可以不必辦理營業登記或於取得民宿登記後擴展營業規模,皆已觸犯營業稅法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規定,如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處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並追補擅自營業期間漏稅額及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所誠摯呼籲,民宿業者在開始營業前,請務必依營業稅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自行檢視有無符合免辦營業登記之條件,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恆春稽徵所  第三股 潘股長   營業稅
聯絡電話:08-88924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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