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馬祖土地總登記,官方重點說明終於出壚了!


摘自-馬祖資訊網-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之貼文
http://www.matsu.idv.tw/   可連結到此網站,有更多其他人的回應貼文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於 2012-08-27公告「辦理連江縣重新受理總登記應備證件」
請大家前往查閱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3&t=105735


內容如下: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內政部10129日召開「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依據上開規定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論。嗣連江縣政府乃據以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土地處理要點)乙種(如附件一,刊載於本年65馬祖日報如附件二)並訂自本年716實施。(如附件三)
依據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第9點:「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本所自土地處理要點發布實施至本年81公布全縣6800餘筆尚未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事屬倉促,基於(1)上開土地處理要點對於應附證件已有明白規範;(2)整合歷年未結案件通知書一併考量,故應附證件須知無法於受理期前作成。唯本所刻正規劃於近期內赴各鄉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講座,屆時將另行發放有關文宣。
在這裡針對版主標題要特別澄清:「占有期間」係占有人使用土地之法律「事實」,並不是以那一年為準據往前推算可得。依據前面所說民法物權編第9條的規定,鄉親只要是本人或其被繼承人民國62730以前,在連江縣境內某塊土地上已有繼續占有使用10年或20年的事實,當繼續占有達到10年或20年的那個時間點(未必是62730,但不可以是62731以後),鄉親就具有視為所有人的資格。而這些事實都必須藉由提出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的文件來證明。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敬上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206474923ccc3a7135173fc5c050933c.pdf附件1處理原則公文
馬報1010605刊登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c512f93da82a9480443e024960782ef0.pdf1010716公告實施公文

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土地總登記-和平占有期間,究竟該從那一年開始往前推算呢?


這次政府開放土地總登記,原意甚佳,但實際申請時,讓百姓無所適從!

地政事務所官方網站上公告的內容,僅提供「各鄉重新受理總登記土地標示登記清冊」及「申請書表」, 並未張貼有關「申請人資格」、「土地見證人資格」、「應備文件」、、、等等說明。
相信很多當地居民及在台鄉親,可能都遇到類似的問題:每個人的土地及使用狀況不一樣,鄉親之間口耳相傳,根本得不到正確的答案!所以很想打電話向地政事務所詢問,有關申請的相關情事,然而卻真的不知該如何問,才能問到重點!
這次的總登記,是民眾盼了好久、好不容易才等到的機會,不要因為地政事務所沒有主動說明,而讓民眾「填錯申請人」不符合「和平占有十年」的資格,或是「見證人年齡、戶籍問題」而導致「找錯見證人」!
倘若,真的因為前面類似這二種可以「事前克服」的簡易問題,而讓民眾喪失登記的機會,我相信勢必又會引發另一股民怨!

簡單陳述這二天特地自台返馬送件時,所發生、所看到的狀況:
一、究竟該從那一年開始往前推算呢?
第一天我聽到有人說要從民國72年往前推算至少十年,都在馬祖居住、且十年前已成年。第二天在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人」個人全部的戶籍謄本時,也有人說要從民國70年往前推算至少十年。當時我困惑了,究竟是那一年才對啊?於是打電話向地政詢問,結果是「地政62年7月成立」開始往前推十年!
【舉個實例】我的母親38年出生,58年成年~72年4月遷台。從成年~遷台共13年,可以符合「十年」的條件。但若從62年往前算,只有4年的「和平占有期間」,若真的這樣送件,最後的結果只能再一次面對「失去祖先土地」的無奈的!
但若從祖父民國30幾年就開始種地瓜算起,到55年祖父過逝,一直到母親接手的62年,結果就應該符合規定!
二、究竟該以誰為「申請人」呢?
就以前面的例子,以62年為基準點,若以「母親」為申請人,就不符合規定;但若以「祖父」為申請人,結果就應該符合規定!
三、究竟多大年紀的人可以為「見證人」呢?
縱然是因個案而定,然而簡單從62開始往前推算,「和平占有十年」就是52年,52年時是成年人至少20歲,所以再往前推算、出生的人至少是32年次,就現在來說也至少70歲了!但居然這幾天有在台灣的鄉親,要我母親(63歲)幫他做見證,這是否又意味著公家單位的告知能力不足,而導致鄉親以訛傳訛!
四、除了申請書以外,其他應附的文件中,有些是必需在台灣備齊之後,才能帶來馬祖送件的!然而,在民眾無所知全的情況下,請了假、搭了機、到了送件現場,才赫然發現「準備的文件資料仍是不齊」!當下情何以堪啊,又得再往返一次....這豈不是再次的「勞民傷財」嗎!

除了上述的幾個問題以外,當然還有其他更嚴苛的條件!只不過地政事務所或相關人員根本不會主動告知,或許是因為各個案的狀況不一,也或許是因為每天都有很多詢問的電話,也或許是他們已經累到說不出話來了吧!

看到很多鄉親特地自台返鄉來申請,真的有點心疼,因為已送的案件裡,可能就已有很多是以上幾種基本條件不符的狀況!

既然「土地總登記」原本就是政府的美意,希望地政機關可否把最終「符合審查要件的相關內容」,做個簡單、明瞭、重點式的陳述及文字補充說明,以便讓「符合」幾項最基本要件的「申請人」備齊資料再送件!如此一來民眾可以開心的送件,審案的大人們也有寬裕的時間,來看「民眾已自行簡易檢閱」後的文件,更希望能在102131日、公告前,儘早看完民眾之申請,遇有瑕疵或附件不全的案件,希望也能留時間讓民眾有機會可以補正!

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11億廟產沒了! 前廟公被告盜賣廟產


前廟公被告盜賣廟產松山火車站對面新大樓建案,一戶平均67,起碼6千萬起跳,去年一推出銷售一空,現在卻扯上官司,因為緊鄰松山五分埔,福德宮的現任主委,指控前任主委,賣掉土地公廟的廟產給建商蓋樓,依照公告現值,讓土地公廟損失11億的土地;真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嗎?被指控的前任主委反駁,賣掉的土地是繼承祖先留下來的,雙方準備對簿公堂。 

TVBS記者林秉儀:「在我背後就是台北市松山火車站,轉過來是個新建案,(土地)公告市價一坪675萬,其中170是虎林街土地公廟所有,但並不是土地公要賣祖產,傳聞是被偷賣的。」 

怪手動工整地,新建案預計要蓋14層高樓,33戶老早銷售一空,但一直到100年才讓前方、現任五分埔福德宮主委驚覺,廟產怎麼變成建商的。松山五分埔福德宮主委白金福:「建商來整地才發現,要提告的時候我擲筊,來抽籤(問神)提告好不好,結果抽到籤王。」

土地公廟主委說這是土地公旨意,要他追討廟產,而被提告侵占圖利背信,違法賣地,是前任主委王朝棟;民國94年,包括前任福德宮主委王朝棟在內13名委員,把174土地贈與給蔡姓女子,被指控假贈與、真盜賣,現任主委指控賣地的錢,還是落入前任主委口袋。白金福:「當然是要討回來。」

房仲業者邱顯群:「單坪90萬坪數67,一開始一出來沒多久,34個月就完銷了。」 

議員提供台北市地政處調資料,日治時期、大約在清朝時代,被賣掉土地登記所有人就是福德神,但被提告的前任主委反駁,土地本來就是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公前主委賣掉的土地,究竟是不是神的地,要請法官定奪。

2012年8月4日 星期六

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社區發展協會如僅從事單純社區發展之非營利活動,是否可以免辦理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社區發展協會如(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務或勞務行為;或(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提醒,社區發展協會應留意是否符合以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能適用免稅標準。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2012年8月3日 星期五

自行經營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近年來國人旅遊風氣興盛,在政府積極推動觀光產業及電影偶像劇拍攝場景等觀光熱潮催化之下,各地旅遊勝地可見民宿到處林立,究竟經營民宿應不應辦理營業登記是許多經營民宿業者心中的疑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倘若營業人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私自經營民宿,或經營規模已不符合前開條件者,則無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有些民宿業者聲稱客房數在五家以下就可以不必辦理營業登記或於取得民宿登記後擴展營業規模,皆已觸犯營業稅法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規定,如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處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並追補擅自營業期間漏稅額及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所誠摯呼籲,民宿業者在開始營業前,請務必依營業稅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自行檢視有無符合免辦營業登記之條件,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恆春稽徵所  第三股 潘股長   營業稅
聯絡電話:08-8892484300

支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之費用,是否屬營業收入之認定標準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為支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之費用,是否屬營業收入之認定標準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有關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為支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之費用,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及帳簿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如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助理員,姓名:孟慶恒,電話:04-252910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