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該局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上述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考選部消息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229



日期 101/9/18 下午 03:09
標題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內容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一)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二)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三)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而加給又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之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係對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之加給。
有關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五等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摘錄彙整如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項考試應考人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等級
俸 額
專業加給
合 計
三等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24,440元
18,910元
43,35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25,435元
20,790元
46,225元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18,445元
17,830元
36,275元
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1,635元
17,710元
29,345元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處理天數:12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429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98056
  

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馬祖土地總登記,官方重點說明終於出壚了!


摘自-馬祖資訊網-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之貼文
http://www.matsu.idv.tw/   可連結到此網站,有更多其他人的回應貼文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於 2012-08-27公告「辦理連江縣重新受理總登記應備證件」
請大家前往查閱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3&t=105735


內容如下: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內政部10129日召開「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依據上開規定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論。嗣連江縣政府乃據以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土地處理要點)乙種(如附件一,刊載於本年65馬祖日報如附件二)並訂自本年716實施。(如附件三)
依據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第9點:「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本所自土地處理要點發布實施至本年81公布全縣6800餘筆尚未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事屬倉促,基於(1)上開土地處理要點對於應附證件已有明白規範;(2)整合歷年未結案件通知書一併考量,故應附證件須知無法於受理期前作成。唯本所刻正規劃於近期內赴各鄉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講座,屆時將另行發放有關文宣。
在這裡針對版主標題要特別澄清:「占有期間」係占有人使用土地之法律「事實」,並不是以那一年為準據往前推算可得。依據前面所說民法物權編第9條的規定,鄉親只要是本人或其被繼承人民國62730以前,在連江縣境內某塊土地上已有繼續占有使用10年或20年的事實,當繼續占有達到10年或20年的那個時間點(未必是62730,但不可以是62731以後),鄉親就具有視為所有人的資格。而這些事實都必須藉由提出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的文件來證明。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敬上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206474923ccc3a7135173fc5c050933c.pdf附件1處理原則公文
馬報1010605刊登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c512f93da82a9480443e024960782ef0.pdf1010716公告實施公文

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土地總登記-和平占有期間,究竟該從那一年開始往前推算呢?


這次政府開放土地總登記,原意甚佳,但實際申請時,讓百姓無所適從!

地政事務所官方網站上公告的內容,僅提供「各鄉重新受理總登記土地標示登記清冊」及「申請書表」, 並未張貼有關「申請人資格」、「土地見證人資格」、「應備文件」、、、等等說明。
相信很多當地居民及在台鄉親,可能都遇到類似的問題:每個人的土地及使用狀況不一樣,鄉親之間口耳相傳,根本得不到正確的答案!所以很想打電話向地政事務所詢問,有關申請的相關情事,然而卻真的不知該如何問,才能問到重點!
這次的總登記,是民眾盼了好久、好不容易才等到的機會,不要因為地政事務所沒有主動說明,而讓民眾「填錯申請人」不符合「和平占有十年」的資格,或是「見證人年齡、戶籍問題」而導致「找錯見證人」!
倘若,真的因為前面類似這二種可以「事前克服」的簡易問題,而讓民眾喪失登記的機會,我相信勢必又會引發另一股民怨!

簡單陳述這二天特地自台返馬送件時,所發生、所看到的狀況:
一、究竟該從那一年開始往前推算呢?
第一天我聽到有人說要從民國72年往前推算至少十年,都在馬祖居住、且十年前已成年。第二天在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人」個人全部的戶籍謄本時,也有人說要從民國70年往前推算至少十年。當時我困惑了,究竟是那一年才對啊?於是打電話向地政詢問,結果是「地政62年7月成立」開始往前推十年!
【舉個實例】我的母親38年出生,58年成年~72年4月遷台。從成年~遷台共13年,可以符合「十年」的條件。但若從62年往前算,只有4年的「和平占有期間」,若真的這樣送件,最後的結果只能再一次面對「失去祖先土地」的無奈的!
但若從祖父民國30幾年就開始種地瓜算起,到55年祖父過逝,一直到母親接手的62年,結果就應該符合規定!
二、究竟該以誰為「申請人」呢?
就以前面的例子,以62年為基準點,若以「母親」為申請人,就不符合規定;但若以「祖父」為申請人,結果就應該符合規定!
三、究竟多大年紀的人可以為「見證人」呢?
縱然是因個案而定,然而簡單從62開始往前推算,「和平占有十年」就是52年,52年時是成年人至少20歲,所以再往前推算、出生的人至少是32年次,就現在來說也至少70歲了!但居然這幾天有在台灣的鄉親,要我母親(63歲)幫他做見證,這是否又意味著公家單位的告知能力不足,而導致鄉親以訛傳訛!
四、除了申請書以外,其他應附的文件中,有些是必需在台灣備齊之後,才能帶來馬祖送件的!然而,在民眾無所知全的情況下,請了假、搭了機、到了送件現場,才赫然發現「準備的文件資料仍是不齊」!當下情何以堪啊,又得再往返一次....這豈不是再次的「勞民傷財」嗎!

除了上述的幾個問題以外,當然還有其他更嚴苛的條件!只不過地政事務所或相關人員根本不會主動告知,或許是因為各個案的狀況不一,也或許是因為每天都有很多詢問的電話,也或許是他們已經累到說不出話來了吧!

看到很多鄉親特地自台返鄉來申請,真的有點心疼,因為已送的案件裡,可能就已有很多是以上幾種基本條件不符的狀況!

既然「土地總登記」原本就是政府的美意,希望地政機關可否把最終「符合審查要件的相關內容」,做個簡單、明瞭、重點式的陳述及文字補充說明,以便讓「符合」幾項最基本要件的「申請人」備齊資料再送件!如此一來民眾可以開心的送件,審案的大人們也有寬裕的時間,來看「民眾已自行簡易檢閱」後的文件,更希望能在102131日、公告前,儘早看完民眾之申請,遇有瑕疵或附件不全的案件,希望也能留時間讓民眾有機會可以補正!

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11億廟產沒了! 前廟公被告盜賣廟產


前廟公被告盜賣廟產松山火車站對面新大樓建案,一戶平均67,起碼6千萬起跳,去年一推出銷售一空,現在卻扯上官司,因為緊鄰松山五分埔,福德宮的現任主委,指控前任主委,賣掉土地公廟的廟產給建商蓋樓,依照公告現值,讓土地公廟損失11億的土地;真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嗎?被指控的前任主委反駁,賣掉的土地是繼承祖先留下來的,雙方準備對簿公堂。 

TVBS記者林秉儀:「在我背後就是台北市松山火車站,轉過來是個新建案,(土地)公告市價一坪675萬,其中170是虎林街土地公廟所有,但並不是土地公要賣祖產,傳聞是被偷賣的。」 

怪手動工整地,新建案預計要蓋14層高樓,33戶老早銷售一空,但一直到100年才讓前方、現任五分埔福德宮主委驚覺,廟產怎麼變成建商的。松山五分埔福德宮主委白金福:「建商來整地才發現,要提告的時候我擲筊,來抽籤(問神)提告好不好,結果抽到籤王。」

土地公廟主委說這是土地公旨意,要他追討廟產,而被提告侵占圖利背信,違法賣地,是前任主委王朝棟;民國94年,包括前任福德宮主委王朝棟在內13名委員,把174土地贈與給蔡姓女子,被指控假贈與、真盜賣,現任主委指控賣地的錢,還是落入前任主委口袋。白金福:「當然是要討回來。」

房仲業者邱顯群:「單坪90萬坪數67,一開始一出來沒多久,34個月就完銷了。」 

議員提供台北市地政處調資料,日治時期、大約在清朝時代,被賣掉土地登記所有人就是福德神,但被提告的前任主委反駁,土地本來就是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公前主委賣掉的土地,究竟是不是神的地,要請法官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