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


中區國稅局將自1005月起加強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於4月底前自動補報繳。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將自10051日起對扣繳單位進行扣繳檢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並列舉扣繳單位常見疏失:
一、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例如給付租金)及申報。
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三、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內辦理扣繳申報。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給付退休金、資遣費等退職所得,未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辦理扣繳申報。
為鼓勵轄內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該局訂定10041日至30日為輔導期間,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2216

公司發給董、監事的車馬補助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補助費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規定,且該董、監事未在該公司投保健保,則該項車馬補助費之給付若達一定金額 ,即符合二代健保修法案第31條規定 ,給付時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另一方面 ,列屬薪資所得之車馬補助費,亦應計入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總額 ,若該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高於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 ,依修法案第34條規定尚須按其差額計繳投保單位(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如何區別


《賦稅》2007/3/8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迭有營利事業單位或扣繳單位詢問,因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專題演講,所支付之鐘點費可否列為適用18萬元以下免稅規定的講演鐘點費?
該局說明如下:
個人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兩者性質不同。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為薪資所得之一種;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該局指出,講演鐘點費係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專題演講之鐘點費;而訓練班、講習會及類似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授課人員〉須按排定課程上課,應屬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上揭規定,明確區分講演鐘點費或授課鐘點費,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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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36412&ctNode=657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請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薛靜涓,電話:04-230511112216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0/12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之稅捐仍請據實繳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施怡慈,電話04-23051111分機85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2/11/6

代言僅提供勞務 算薪資所得


 代言費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如果納稅人主張是執行業務所得必須符合自備生產器具、自負盈虧和自負風險等三條件,如果不符合就屬於薪資所得。

  凌忠嫄解釋,以趙建銘夫婦代言臍帶血為例,夫婦倆僅提供勞務,因此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

舉例來說,一樣是醫師,如果是受雇在醫院看診,收入屬於薪資所得;自行開立診所,才是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費用可以扣抵。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受雇於事務所的會計師則是薪資所得。


只要被國稅局查到漏報所得,凌忠嫄說,除了要補稅,還得罰鍰,若漏報的是有扣繳憑單的所得,罰漏稅額的零點二倍,無扣繳憑單的所得則罰零點五倍。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報導/20090717


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為何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喊漲
2013/01/19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生命寶貴,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費恐怕愈來愈貴;產險業者說,由於人命理賠金額,不斷墊高,產險公司賠得喘不過氣,醞釀調漲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費,今年起可能每季都有產險公司宣布漲價。

據了解,泰安與富邦等產險公司近期已經調整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費,漲幅510%;明台、新安東京海上及國泰產險等,也不排除自第2季起跟進。

產險業者表示,今年開始實施IFRS4(國際會計準則第4階段),若某一險種理賠損失過高,將直接在保險公司淨值上反映,此舉也將加快產險公司調漲第三人責任險保費,以免財報難看,未來可能每1季,都有產險公司在調整保費。

國泰產險說,目前重大車禍案件,尤其是死亡案的判決金額約在450550萬元不過強制車險對每人傷亡(含醫療)最高僅賠償220,因此不慎開車撞死人,賠償缺口還有2300萬元,只投保強制車險恐怕賠不了,許多車主自行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轉嫁風險。

所謂第三人責任險,保障對象為汽車本體之外的第三人,以3060歲男性車主,購買第三人責任險(每1人體傷保額300萬元、每1事故保額600萬元、財物損失保額30萬元),並附加乘客責任險(每1人體傷保額300萬元,每1事故保額1200萬元),目前1年保費約4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