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課稅差異

台南市永康區毛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受某機關邀請為其員工進修課稅講課,所領取的鐘點費是否應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及漫畫等收入的全年合計數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仍然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至於毛小姐所領鐘點費,如為邀請單位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屬於「授課鐘點費」,該項鐘點費為薪資所得性質,必須申報所得稅;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備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發布單位    新化稽徵所第四股   綜合所得稅   1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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