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有5歲以下子女,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公布日期   2011.11.09

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詳細內容】
    立法院1001025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9)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內容如下: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中華民國10111,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自1011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本案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戶數約33.9萬戶,可減輕渠等育兒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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