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勞保老年給付-參加勞保年資累計滿30年,且未超過60歲,有部份年資不計入基數!

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老年給付之計算方法:
※被保險人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若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於退職時依勞保條例第59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舉例:參加勞保年資累計滿30年,最後3年的平均投保薪資:43, 900
(前15年 × 1個月)+(後15年 × 2個月)=45個月
43,900元 × 45個月=1,975,500(核給之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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