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或繳稅,及招領期限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或繳稅,輕鬆完成申報

  本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於本(103)年仍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該項稅額試算通知書表將於本(103)424以掛號寄發,投遞方式為二次白天投遞加一次夜間(或假日)投遞,預計讓所有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於本(103)427日前收到,如投遞不著則留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招領,留置期間為15日,以供納稅義務人招領(以郵局招領通知單所載時間、處所為準);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加密PDF電子檔案。
  為加強服務,本(103)年針對欲沿用上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仍提供電話語音予納稅義務人辦理回復確認,只要撥打國稅局提供的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照語音提示流程操作,亦可辦理回復確認,完成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提升服務品質,國稅局自本(103)425起至63止提供納稅義務人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及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請多加利用。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於本(103)年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稅額試算通知書已載明納稅義務人的憑單資料,對於未符合稅額試算且未曾向國稅局查詢所得者,本局將於103428日起以簡訊、電話託播或郵寄方式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憑證透過網路下載或到國稅局臨櫃查詢等所得查詢管道,期使民眾順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本局特別提醒,及早完成報稅最輕鬆,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最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1406

更新日期:2014/04/23

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何謂財產交易所得

何謂財產交易所得?如果要主張財產交易為損失應提供什麼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原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
2.原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 
其所得歸屬年度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出售財產如果主張無所得或虧損,納稅義務人應檢附買進、賣出契約書及價款收、付證明,至於價款收、付證明可以是轉帳、票據或現金交付,但如果是現金交付,尚需依照印花稅法規定,因屬銀錢收據需按支付金額的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如果財產交易標的物是房地,且買進或賣出契約未劃分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民眾對於財產交易所得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06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三本 聯絡電話:7151511#6157 

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2/23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網路流傳「年收入160萬元以下趕快去健保局申請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的訊息,並不正確。

中央健康保險署-訊息公告
  針對最近網路流傳「年收入160萬元以下趕快去健保局申請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的訊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鄭重澄清,該項訊息並不正確,說明如下:
一、目前健保署並無受理民眾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健保費的業務,請收到該項訊息的民眾,切勿相信,並籲請民眾不要再轉寄該項錯誤訊息,尤其應慎防是否詐騙個人資料。
二、98年間全球經濟遭逢金融海嘯衝擊時,健保署為減輕低收入邊緣戶的健保費負擔,暫以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收入予以補助,以確保渠等就醫權益不受景氣影響。惟該項措施因社會救助法修正後,已新增「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及健保費補助規定,爰該項補助案自1017月起結束,改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三、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目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可由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健保費的1/2民眾如本身或有親戚或朋友遭遇經濟困難,可直接向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縣市政府會主動提供名單傳送健保署,由該署逕以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基於簡政便民,民眾毋需向健保署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14/04/15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已公布調整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額79,000有配偶者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2.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3.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4.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5.超過4,4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戴淑英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200

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4/4/10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5736&ctNode=2449&mp=1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書立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稅率4‰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捐機關查核銀錢收據,係查核銀錢收據是否按金額4‰貼印花。

以執行業務之補習班為例,業者收取學雜費的時候,開立收據給學生,即應貼銷印花稅票;但通常收取學雜費,金額不大,且會有很多學生在同一時間,依經驗,補習班業者當下,對於每一張收據均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不方便,也不盡完善。因此,補習班業者如未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就有加強查核之必要,請補習班業者提示相關帳冊及提示郵局開立購花紀錄,為必要的過程。

補習班業者可以依規定格式,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彙總方式繳納,經核准後,以每2個月為一期彙總並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既省時又省力,且可避免因短漏貼或銷花不合規定而受罰。

因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執行業務者,收取費用的過程不似補習班,辦理彙總報繳可能不合實際之需求,稽徵機關在進行印花稅檢查作業時,會逕請建築師、律師、會計師、醫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提示郵局開立購花紀錄作為基準,再查核開立給客戶之收據,有無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但任何書立收據數量繁多之公私營事業組織,均可以依規定格式,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彙總方式繳納印花稅。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應彙總計算而非按個別案件計算;至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

收受現金、支票、本票、匯票書立銀錢收據如何節稅
 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書立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稅率4‰貼用印花稅票。 

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個人申報寺廟等慈善事業機構之捐贈費,須為實際支出所取得合法憑證始准予核實認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有乙寺廟之捐贈扣除額120萬元,因該寺廟並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與規定不合,而將該扣除額全數剔除,並追補稅款,甲君不服提起復查。經查乙寺廟除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外,其開立給甲君之收據4紙,捐贈日期不同,而捐贈收據號碼卻連號,且每張金額均為30萬元,顯有違常理;甲君亦無法提供該等捐贈之資金證明文件,其後甲君已撤回復查申請,並依規定繳清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費用,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除受贈機關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外,必須證明其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方能核實認列。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ntbca.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