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表

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520,000元以下 × 5% - 0元 =全年應納稅額

520,001元 ~ 1,170,000元 × 12% - 36,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1,170,001元 ~ 2,350,000元 × 20% - 13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2,350,001元 ~ 4,400,000元 × 30% - 365,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4,400,001元以上 × 40% - 805,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更新日期:2014/12/25

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
公司今年給付個人居住者股東股利要注意可扣抵稅額僅可減半扣抵。
該局指出為改善所得分配並參考國際趨勢,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1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該局將104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按股東身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國個人居住者股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舉例說明:
A公司(1人股東公司)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度全數分配給甲君(居住者)A公司於1051月底前應開立給甲君股利憑單之股利淨額為83萬元,可扣抵稅額為8.5萬元(即17萬元×50%,甲君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91.5萬元。
 二、本國營利事業股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自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如前例,即為8.5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非居住者股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
B公司(1人股東公司)100%為境外股東,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630日給付盈餘給乙君50萬元,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為6萬元,B公司於給付股利之日起10日內(即10479日前)應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7萬元(即應扣繳稅額-抵繳稅額=50萬元×扣繳率20%6萬元×50%),並開立給乙君給付總額為50萬元,扣繳稅額7萬元之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104年度分配股利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發布日期:2015-06-24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2015/05/20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
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話,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徴法第41條及第48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24款)



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地政士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地政士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上開規定辦理,免貼用印花稅票。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表示
高雄市○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如有房屋交易所得,是不是可以將營業收入加計非營業收入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應就其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直接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則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及房屋,如欲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應個別計算損益,其中出售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舉例來說,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800萬元、非營業收入820萬元(出售土地增益6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又該公司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如公司逕就營業收入淨額加計應稅之非營業收入,直接以61.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申報課稅所得額,並未能符合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應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達849.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土地增益6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以上,課稅所得額249.2萬元【全年所得額849.2萬元-土地交易所得600萬元】以上,才得以適用。【#09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婉菁
聯絡電話:(077151511       發布日期:2015-03-23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加利用。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今(104)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103年相同,符合下列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422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財政部說明,實施憑單免填發措施,納稅義務人雖不會收到扣繳憑單,但有需要者,仍可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歸戶資料,其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
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今年新增作業)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財政部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對符合上開作業範圍之憑單可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及節能減紙目標。
  財政部表示,為擴大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104年將試辦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資料作業,使該等所得人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所得資料。目前刻進行相關試辦作業程序及電作系統建置等事宜,以利渠等順利於104年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
  財政部已成立「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小組」,將加強宣導本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熱門主題專區」設置「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提供相關疑義解答等資訊,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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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5/2/6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購入商品轉供自用,應以購入成本轉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某生鮮超市辦理調理肉品試吃活動,營業人依該調理食品購入價格加計毛利後,視同銷貨開立發票,並同額列報廣告費,造成虛列費用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再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476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

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不少營業人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事件影響,致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等情事,提醒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欲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申請書表及範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參考填表範例及下載空白書表使用,如尚有疑問,可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洽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報廢損失,除自行選擇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載有監毀商品品名及數量等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定外,如未能取得前揭證明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