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購入商品轉供自用,應以購入成本轉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某生鮮超市辦理調理肉品試吃活動,營業人依該調理食品購入價格加計毛利後,視同銷貨開立發票,並同額列報廣告費,造成虛列費用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再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476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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