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加班費限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勞動基準法
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的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的結算申報書,以計算當期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規定,縱使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項規定而免納所得稅,但適用範圍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得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以致該筆所得漏未計算所得稅額,而遭稽徵機關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並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某機關團體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為500萬元、支出為400萬元,其餘皆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行為,其收入為600萬元、支出為660萬元,支出比96.4%,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該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誤將政府委辦業務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填寫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結算申報書,將當期餘絀數40萬元 (5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660萬元)全額列為免稅,但經查核該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所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60萬元(660萬元-600萬元)後,餘40萬元應全額列為應稅,計算所得稅額補徵。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其所得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之規定,計算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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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4/11/18

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以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外銷貨物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茲將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應辦理事項分別規定如次:
(一)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價值未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1條第1款規定限額,亦未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申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依本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該項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1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應依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該局查核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2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但因漏報收入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併入次一年度收入申報,免依違章論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報關日,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罰鍰處分。
(聯絡人:中正分局謝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岡山甲貿易公司會計張小姐問:若公司年底外銷貨物,報關日為1229,次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年度則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究竟應為哪一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CIFFOB...)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並處罰。【#5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路加
聯絡電話:(076260123-5416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77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小心!並非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是否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
該局說明:「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至「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亦已規定甚明。惟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加諸國內船務代理業者部分兼營國際運輸業務及航空(或船舶)貨運承攬業務日益增多,二者間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簡述如后: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除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之項目詳「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免征營業稅外,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按5﹪報繳營業稅;又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之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並應填報「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航空(船舶)貨運承攬業者,係以自己名義與進出口廠商約定承運價格,復與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船舶運送業)締結貨物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之營業人,其應依「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近一步說明,船務代理業者若未取得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國內代理權,卻向其他船務代理業者或國外船東購買艙位後,再轉售予國內外銷貨物之貨主(即託運人),類此交易情形,因船務代理業者並無實質代理權,核非屬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台之代理人身分,其向託運人收取之出口運費,自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有兼營上揭業務,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比照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惟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及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如有疑義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21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燕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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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新日期: 2009/5/19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自104年度施行,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應納稅額半數。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之相關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98年度至103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惟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要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仍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繳稅,維持現制,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表示,因1036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104年度施行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每年9月間仍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行105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1,000,000元,應納稅額為170,000元,扣繳稅額100元,申報前應自行繳納84,900元(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扣繳稅額)。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915,000元(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屬於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獨資、合夥組織,其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請小規模營利事業主多加注意。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發布日期:2014-10-24  點閱次數:105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停業中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暫繳申報

(臺中訊)甲公司來電洽詢,該公司於今年3月已辦妥停業登記,如於暫繳申報期間結束前仍未復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即包含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930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補充說明,依財政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故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者,如當年度16月份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故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顏沛榆,電話:04-230511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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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4/09/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930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雖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然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但是其16月份仍有營業收入,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8-1704
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28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其於出售前戶籍已遷出,仍符合該條項第4款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符合同條款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且於該地設有戶籍,雖於出售前將戶籍遷至其子戶籍處,至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如其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應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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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外籍勞工所得稅課徵方式釋疑

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依照所得稅法第2條、第7條、第8條、第71條、第72條(編者註:現行第73條)、第88條、第89條及第94條(編者註:現行第92條)第2項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自11起至同年1231止)在華居留之納稅方式如左:
(一)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
(二)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
(三)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次年度220日起至331止(編者註:現行為51起至531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繳。
三、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四、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財政部81/11/16台財稅第8104560

http://www.mof.gov.tw/ttc/ct.asp?xItem=8076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xBody=810456078&nowPage=1&pageSize=15&xiList=80763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勞工,倘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其每月薪資未達69,501元者,依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無須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少外籍勞工嗣後退稅問題,營利事業如有聘僱外籍勞工,對於聘僱之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該外籍勞工即為「居住者」,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
該局表示,居住者如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其薪資扣繳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2年度起每月薪資所得起扣標準為69,501元。
國稅局特別籲請僱有外籍勞工之營利事業,倘該外籍勞工在臺地區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且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上揭扣繳方式辦理外籍勞工薪資扣繳事宜,俾使正確扣繳稅款亦可減少外籍勞工嗣後辦理退稅問題。【#0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崔淑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3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

主旨: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
說明:
(一)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一)甲公司應依本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與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