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應依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該局查核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2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但因漏報收入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併入次一年度收入申報,免依違章論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報關日,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罰鍰處分。
(聯絡人:中正分局謝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岡山甲貿易公司會計張小姐問:若公司年底外銷貨物,報關日為1229,次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年度則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究竟應為哪一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CIFFOB...)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並處罰。【#5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路加
聯絡電話:(076260123-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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