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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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印花稅----稅率、納稅義務人、納稅方法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跨年度銷貨退回應如何入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商品,如因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 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於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銷貨退回科目列報金額2百餘萬元,經查係屬99年度銷售商品,因故於100年度退回,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次年度發生之銷售退回全數調整列入收入減除項目,惟依前揭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 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是項銷售退回應列為實際發生年度處理,該案經予以調整後核定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大安分局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7/22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屬權利交易,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房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係屬權利交易性質,應依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全數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比較96及97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6年度申報鉅額預付房地款,於97年度沖銷,但未見轉列至土地及房屋項下,經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公司係購買預售屋,但於辦理移轉登記前,即轉讓予他人,97年度分別申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及土地增益,因甲公司尚非該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應以該權利出售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支付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申報所得額,該局遂將原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轉正至非營業收入項下,共計調增所得額7,600餘萬元,補徵稅額1,9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尚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權利移轉性質,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8/2
透過網路向國外營利事業購買軟體,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應依法由買受人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於網路上購買手機軟體及其他電腦軟體(如於Appstore購買應用軟體或線上防毒軟體等),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等情事。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外國之事業於網路上販售軟體,經本國消費者下載使用,應屬購買其勞務,適用上開法令之規定應由買受人計算營業稅額並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解釋「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是以若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國外事業販售之軟體,其給付報酬於3千元以下者免稅,惟逾3千元者應由買受人依稅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7月在網路上向國外營利事業下載防毒軟體新臺幣2千元,則依上開函令可免徵營業稅;若下載之防毒軟體新臺幣4千元,則應就其給付額4千元按現行營業稅率5%計算,於102年9月15日前繳納營業稅額200元。
該局呼籲,若民眾遇有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計算繳納情況時,可上網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輸入基本資料及交易相關資訊後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單位繳納即可。
(聯絡人:信義分局 林課長 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3/8/6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方可適用。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3229&ctNode=2449&mp=1(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方有減除之適用。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虧損。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度稅後淨利為574,524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574,524元,公司主張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應將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與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分別列示計算,因該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5,739,821元,而87至98年度之帳載累積虧損為831,805元,故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減除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惟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公司截至98年度止帳載累積盈餘為4,908,016元,並無需予彌補之累積虧損,故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以減資、股東往來、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因非屬以當年度之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故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納稅義務人對前述問題如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簡千惠,電話:04-23051111轉7162)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按實填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虛列或重複減列之情事,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在審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最常發生誤報的項目是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之填報,因此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按實填報。
該局以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為例,若該公司100年度有稅後純益220萬元,另帳列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50萬元,87至99年度則有累積虧損250萬元,即截至99年底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故該公司實際須彌補之虧損數為100萬元;倘該公司誤以100年度稅後純益220萬元全數列報彌補87至99年度之累積虧損,則其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220萬元與實際彌補虧損數100萬元之差額120萬元即為虛列數,倘因此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吳麗惠,電話:04-23051111轉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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