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勞務所得類別之判斷,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如係依其業主之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之責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稿費、講演之鐘點費),均應歸屬為薪資所得,所得報酬之給付方式亦不限於固定之月薪。而執行業務者則須自行負擔執行業務所需成本費用,與薪資所得者提供勞務即可換取報酬之情形不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8,800元,原核定乃依該公司與A君訂定之「委任」契約書內容,轉正核定為執行業務所得。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所得是清潔打掃之工資,依本局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內容,並未有本件之情形,故應屬薪資所得云云。經該局復查結果,以A君提供上開勞務之性質,並未符合執行業務者之要件,而係基於主從、僱傭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報酬,故應屬薪資所得,A君主張核屬可採。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基於其從事業務所須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係由業主負擔,與非合夥之律師、會計師受公司或事務所聘僱任職提供勞務之性質類似,屬薪資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版權屬舉辦單位之優良教育影片獎金為稿費收入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理獎勵優良教育影片暨優良教學影片錄影帶所頒發之獎金,如獲獎影片、影帶之版權為舉辦單位所有者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如版權非歸舉辦單位所有者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競賽之獎金應於給付時由給付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獎金受領人為個人者,應將該項獎金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其為營利事業者,則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61號函)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


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函)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於1022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茲考量機關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影響,且其囿於支出須達收入比例70%之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為適度鬆綁,以積蓄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並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程序,以利其妥籌經費及有效運用,爰修正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2(規範免稅要件)及第3條,該局摘要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第1項第8款適用免稅要件:
()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不符合上開支出比率60%要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1.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2.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如101年度之結餘款,需用於102年至105年)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原規定主管機關查明後須函請財政部同意,修正後已無須再函請財政部同意)。
二、修正第2條,增訂下列規定:
()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准予變更。惟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如101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變更,至遲應於1063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該變更後使用計畫仍須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並於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使用完畢。
()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之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提醒,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新規定辦理。機關團體101年度如有不符合支出比例60%要件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儘速編列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使用計畫使用,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補徵稅款,影響自身權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曉琪

2013年3月9日 星期六

八德市陸光街 機車格改為斜的



桃園縣議員趙正宇(左)日前辦會勘,決議八德市陸光街改善工程路寬要變更為9公尺。圖/趙正宇服務處提供

八德市陸光街改善工程目前正在施工,要加寬人行道,並設機車停車格,民眾發現路面寬度縮減2公尺,尖峰時段容易發生交通問題,縣議員趙正宇昨天表示,路面縮減1公尺即可,機車改為斜停,可以解決民眾疑慮。
趙正宇表示,工程單位接受地方意見,路面寬度不致於只有8公尺。另外,民眾抱怨工程去年底就動工,拖到現在還沒好,主因是春節長假、雨天影響,如今決定變更路面寬度,預訂月底可以完工,施工期間造成老人家出入不方便,也要求包商改善。
陸光街是連接陸光里、介壽路(台3線)重要道路,因為原有人行道不符合無障空間規格,地磚鋪設雖重視自然工法,卻出現凹凸不平問題,而且造成老人上下不方便,甚至有老人因此跌倒受傷。
在民代爭取經費下,陸光街獲中央補助1000多萬元改善工程款,去年底動工後,本月接近完工,但民眾發現路面寬度從原有10公尺,縮減為8公尺,上下班尖峰時段車流輛量大,一旁又有傳統市場,8公尺的道路難以負荷。
趙正宇日前和市民代表何金鳳等人前往會勘,認為8公尺寬的路面確實過窄,與工程人員協調後,決定加寬至9公尺,原本機車停車格改為斜停。趙正宇說,除了變更路寬,陸光街人行道也改採鋼筋混凝土結構,路面會比過去平整,同時多開設斜坡道方便老人家行走。

【2013/03/08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13/3/8/NEWS/DOMESTIC/DOM3/77443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