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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產假八星期,工資照給或減半發給。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
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產假期間之計算
,應
依曆連續
計算
。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
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六個月以上
者,停止
工作期間
工資照給
;
未
滿六個月
者
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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