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3
20%
1,170,001-2,35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5
40%
4,400,001以上


財政部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101年「視為所有權人」重新受理總登記Q&A


101年「視為所有權人」重新受理總登記Q&A/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供--2012-10-26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45791

 Q1、重新受理總登記受理期間為何?
 答:自民國10181102131日止。

 Q2、重新受理總登記之未登記土地包括那些種類?
 答:即目前登記簿尚未登記權屬的土地,分為以下幾類:已收件但尚未結案者、經本所駁回者、從未有人申請者。

 Q3、如何查詢可以重新申請登記之土地標的?
 答:依土地位置對應本所公布之尚未登記權屬地籍圖,即可查知地段號。

 Q4、什麼叫「視為所有人」?
 答:這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意思就是說:如果你在登記機關(民國62731)尚未設立之前,已經完成時效取得佔有10年或20年,那麼你從完成占有的第10年或第20年之日開始,你就「視為所有人。」例如,某甲善意並無過失從民國521月開始持續占有到621月,那麼某甲在民國621月完成10年占有之際,某甲就視為所有人,因為621月馬祖地政機關尚未設立。這也就是說,某甲完成占有第10年或第20年的最後一天必須是在62731之前,如果在這個日期以後,依照內政部函釋會認為當時馬祖已經開始有地政機關了,你占有人可以去申請登記了,就不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了。

 Q5、過去審查方式與「視為所有人」異同處:(兼論保證人資格要件)
 答:(一)相同點:視為所有人方案跟之前的審查方式本質上,都是引用民法「時效取得」的規定,只是「是否需要繼續占有到現在」,有所不同而已。

 (二)時效取得規定在民法第770 條的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三)這次的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民眾的申請案件,不是只有、只限適用「視為所有人」規定的才可以申請、或才受理。如果你已經符合一般時效取得方式(也就是已經完成占有年限,二個以上四鄰保證人、迄今都有繼續佔有事實),也可以提出申請。

 (四)視為所有人:只要一個土地四鄰保證人,依照內政部函釋:保證人至少是32731(或22731)以前出生之人(保證人於保證事實發生時,應具備行為能力)且在申請人占有的那10年(或20年),保證人必須是持續的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的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但保證人如果中途搬走了,造成保證中斷了,那不足的時效,申請人可以另覓保證人補之。譬如說,申請人某甲如果要證明自己從民國5060年已經持續占有A地,那麼他找的保證人某乙必須在50年某甲開始占有之時就必須具備行為能力,也就是已經年滿20歲(或未滿但是已經結婚了),例如乙是在民國30年以前出生的,且乙必須是於5060年之間繼續在A地周邊、附近土地使用或居住之人。當然,我們還是要再強調:視為所有人方案只是申請登記的其中之一,你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自己握有證據資料的方案方式提出申請。

 (五)適用安輔條例:曾經在安輔條例適用期間(87624之前)已經申請者。

 Q6、重新辦理總登記時以「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其保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要找幾位保證人?
 答:依連江縣政府發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保證人須:(1)占有事實開始時應具有行為能力(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2)申請人或其被繼承人占有之十年或二十年期間須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人。(2)保證人至少要1位。

 Q7、以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需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有關時效取得要件,請問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之時間點為何?民法有關時效取得要件為何?
 答: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於民國62731。民法時效取得之要件:(1)占有之事實(和平、繼續、公然)(2)他人未登記不動產(3)一定期間(民法第769條一般取得時效為20年、民法第770條特別取得時效為10年) 4)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非當然取得其所有權,必須經登記機關辦畢登記,才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Q8、保證人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所謂「附近」可以擴及到鄰近村莊嗎?
 答:可以,但須具有鄰近之事實。

 Q9、重新受理總登記之保證人要親自到場嗎?如無法親自到場怎麼辦?
 答:原則上保證人應親自到場(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無法親自到場,除了保證書有已經公證或認證之情形外,應附具保證人印鑑證明且保證書應由保證人加蓋印鑑章。

 Q10、重新受理總登記除以檢附保證人保證書方式辦理外,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
 答:保證書只是替代文件而已,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9點規定,得檢具土地所有權之權利證明文件(係指得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且能證明有所有權者):(1)戶籍謄本(2)占有當時村長證明(3)原始契據(4)權利證書(5)遺囑。

 Q11、繫屬司法程序進行中合意停止訴訟之土地,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嗎?
 答: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不可以。

 Q12、重新受理總登記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結案及調處中之案件,得否免重新申請,援用原案件再以最有利方式補強證明文件?是類案件可否在各鄉收件點辦理?
 答:(1)已申請尚未結案及調處中案件,民眾可以不必再送件,但申請人如認為適用「視為所有人」更有利,亦可以送件。本所將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方式處理,並適時通知補強證件。(2)上開案件已繫屬於審查階段,所外各收件駐點尚無審查能力,仍須向本所洽辦。

 Q13、發現自已所有的土地被別人提出申請,應如何處理?
 答:該他人申請案件已經公告徵詢異議時,應在該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建請真正權利人及早提出申請登記。

 Q14、已經有權屬(被別人登記)之土地,能否於本次重新辦理總登記期間再提出申請?應該怎麼辦?
 答:已有權屬土地並非本次重新受理總登記範圍,被別人登記土地應循司法途逕訴請塗銷該他人之所有權。

 Q15、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限為102131日,超過此期限可以再提出申請嗎?
 答:不可以。

 Q16、重新辦理總登記程序完成後,剩餘的未登記土地,還有再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並受理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嗎?
 答: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應再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並受理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

 Q17、重新申請總登記後,要等到何時才能領到土地所有權狀?
 答:如經審核無誤,等受理期間過後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整批一次公告徵詢異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就可以發給權狀。

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日益重視休閒旅遊品質及政府積極輔導民宿合法化,至今年4月底國內合法民宿已達3,450家。近來許多有意投入此熱門產業之民眾紛紛詢問經營民宿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說明,合法登記之民宿如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至未符規定條件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901227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鴻仙,聯絡電話:(04230511117533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402&ctNode=657&mp=1

承租共有房屋者,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納稅義務人詢問,出租共有房屋,已由其中1位共有人申報並繳稅在案,其他共有人為何仍被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122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規定,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亦即,共有房屋之承租人,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分別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舉例說明,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1/3,由甲君出租予A公司,則A公司申報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時,應按甲、乙、丙3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依法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若A公司開立以甲君為全部租金收入所得人之扣繳憑單,雖甲君也據以全數申報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因乙、丙二人並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與前揭函釋規定不符,稽徵機關會分別依甲、乙、丙3人的應有部分重行核定各自之租賃所得,依法核定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該局籲請承租共有物之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於給付租金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應依法扣繳稅款;又出租者若發現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有所錯誤時,亦請及早通知扣繳單位予以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該局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上述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考選部消息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229



日期 101/9/18 下午 03:09
標題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內容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一)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二)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三)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而加給又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之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係對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之加給。
有關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五等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摘錄彙整如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項考試應考人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等級
俸 額
專業加給
合 計
三等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24,440元
18,910元
43,35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25,435元
20,790元
46,225元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18,445元
17,830元
36,275元
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1,635元
17,710元
29,345元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處理天數:12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429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98056
  

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馬祖土地總登記,官方重點說明終於出壚了!


摘自-馬祖資訊網-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之貼文
http://www.matsu.idv.tw/   可連結到此網站,有更多其他人的回應貼文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於 2012-08-27公告「辦理連江縣重新受理總登記應備證件」
請大家前往查閱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3&t=105735


內容如下: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內政部10129日召開「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依據上開規定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論。嗣連江縣政府乃據以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土地處理要點)乙種(如附件一,刊載於本年65馬祖日報如附件二)並訂自本年716實施。(如附件三)
依據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第9點:「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本所自土地處理要點發布實施至本年81公布全縣6800餘筆尚未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事屬倉促,基於(1)上開土地處理要點對於應附證件已有明白規範;(2)整合歷年未結案件通知書一併考量,故應附證件須知無法於受理期前作成。唯本所刻正規劃於近期內赴各鄉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講座,屆時將另行發放有關文宣。
在這裡針對版主標題要特別澄清:「占有期間」係占有人使用土地之法律「事實」,並不是以那一年為準據往前推算可得。依據前面所說民法物權編第9條的規定,鄉親只要是本人或其被繼承人民國62730以前,在連江縣境內某塊土地上已有繼續占有使用10年或20年的事實,當繼續占有達到10年或20年的那個時間點(未必是62730,但不可以是62731以後),鄉親就具有視為所有人的資格。而這些事實都必須藉由提出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的文件來證明。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敬上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206474923ccc3a7135173fc5c050933c.pdf附件1處理原則公文
馬報1010605刊登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c512f93da82a9480443e024960782ef0.pdf1010716公告實施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