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一次請領勞保局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981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2.給付標準: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2)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http://www.bli.gov.tw/sub.aspx?a=EJNN4hcAhuI%3d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