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政院拍板稅改法案 調高三大扣除額全民獲益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2017/10/12 15:52
行政院院會今 (12) 日拍板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改革內容為調高三大扣除額、對中小型與新創企業減輕稅負、股利所得稅採二擇一方式課徵等三大主軸,修正案最快 11 月初於立院財政委員會審議,盼能在年底前三讀通過,以在明年 1 月開始施行。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減稅利益 255 億元將由逾 542 萬綜所稅申報戶共享,使全民獲益。

財政部長許虞哲說明,政院院會通過的稅改方案中,調高三大扣除額的部分,將標準扣除額從 9 萬元提高至 11 萬元且有配偶者加倍扣除、約 517 萬戶受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扣除額,均 12.8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前者約 542 萬戶受益、後者約 62 萬戶受益,以減輕薪資所得與中低所得者的負擔

此外,法案也調整綜所稅及營所稅稅率結構,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 1000 萬元部分適用 45% 的稅率級距,也就是綜所稅級距由六級修正為五級,最高稅率調降為 40%,但營所稅稅率則由現行的 17% 調高至 20%,縮小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的差距。

為鼓勵產業轉型與升級,許虞哲表示,此次修正案也減輕中小型與新創企業稅負,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歸課個人綜所稅,不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將從原先的 10% 調降至 5%,讓企業能保留盈餘累積資本,因應轉型升級。

針對股利所得稅改部分,將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以股利所得稅新制取代,而新制採取二擇一制度,納稅人可選擇將股利與盈餘合計金額,按照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綜所稅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 8 萬元,選擇將獲配股利按照 26% 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合併報繳。

另外,這次稅改也將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從現行的 20% 調高至 21%,許虞哲指出,目前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國家的居住者,仍受租稅優惠保障,不受這次稅改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法案最快將於 11 月初進入立院財政委員會審議,許虞哲表示,盼法案能在年底前三讀通過,以期於明年 1 月施行,並適用於 2019 年申報所得稅。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以房養老簽約 子女須在場

2017-10-11 05:40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蒸蒸日上,至今年9月件數已逾2,000件。為避免日後引發消費糾紛,金管會下達兩道命令:銀行與客戶簽約時,子女(繼承人)必須在場;以及銀行不得勸誘老人辦理以房養老業務。

金管會昨(10)日公布統計,目前有11家公、民營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截至1069月底,承作件數達2,007件,核貸額度約108億元,平均每件承辦金額約538.12萬元。

以房養老業務的正式名稱是「逆向不動產抵押貸款」,目的是透過抵押房屋的方式,提供無固定收入老人每月一筆穩定的退休金,適合退休金不足、又沒有子女奉養的老人,只要名下有房屋,就可以跟銀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

舉例來說,某人擁有一棟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他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同意貸款七成(700萬元),貸款期限為30年。這筆錢扣除利息後,再平均每月給貸款者;貸款者逝世或貸款期限屆滿,銀行再將房屋拍賣,收回本金。

201511月合作金庫銀行率先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業務後,各銀行積極推出不同貸款方案,像華南銀行的以房養老方案,係將這筆錢投保台灣人壽的年金保險,再每月支付年金給貸款者。

但據了解,近二年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常發生糾紛,子女以為未來會繼承父母房子,殊不知父母已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換取退休金,因此跑到銀行理論。

金管會銀行局長邱淑貞表示,為避免發生類似糾紛案,銀行與年紀較大的客戶簽約時,繼承人、律師必須在場,銀行必須清楚地向客戶的子女說明業務的內容。她說,目前辦理以房養老的銀行「都有做到這點」。

邱淑貞也強調,銀行得視客戶需求辦理以房養老業務,不得有勸誘的情形發生。而各家銀行訂出須有子女陪同的年紀不一,有的銀行為避免糾紛,65歲以上年紀的客戶辦以房養老,就得有子女或繼承人在場。

金管會指出,因應我國邁向高齡化社會趨勢,鼓勵銀行業適度調整資源配置,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的金融服務。

圖/經濟日報提供


鐵鍊阻停車卻絆倒人 管委會主委和大樓總幹事被起訴


2017101113:36
台中中港通商大樓為便利員工停車及管理,在台灣大道前廣場設置「請勿停車」鐵欄杆並加掛鐵鍊,不料今年3月一名何姓男子夜間行經該路段,不慎遭鐵鍊絆倒,造成身上多處挫傷和擦傷,憤而提告,台中地檢署查出該處欄杆、鐵鍊都未豎立警告標誌或加裝照明,致路人不慎跌倒受傷,今依過失傷害罪將管委會陳姓主委和大樓趙姓總幹事一併起訴
起訴指出,陳男(81)是管委會主委,趙男(58)是保全公司派駐大樓的總幹事,兩人因疏於管理,未在欄杆和鐵鍊設置處設置警語或照明,導致何男絆倒受傷,顯有管理疏失
開庭時,陳男和趙男表明管委會有意願賠償何男,但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檢方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2人。(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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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10511日以後出售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報規定之案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5320日出售其於103520日買賣取得之房地,林君未依限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經本局核定林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1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1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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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部分擬制遺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於10411月間將其名下A土地贈與配偶,王君1064月死亡時,A土地應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倘王君之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價值應自王君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納遺產稅,惟因A土地已贈與配偶,非屬其死亡時之現存財產,另對生存配偶而言,A土地係其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夫妻剩餘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均不得將A土地列入王君及配偶之現存財產範圍。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仍應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不得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請納稅義務人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移轉之財產,有無應視為遺產依規定申報之情形,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4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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