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 星期五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但其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0,000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0,000,000元者,以扣除30,000,000元後的餘額計入(103年度以後調整為33,300,000元)。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0,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10,000,000元,基本稅額8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其本人102年度受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96年2月1日投保)」的保險給付(滿期保險金)2,00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不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該局以受益人得於保險契約期滿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滿期保險金,係由於要保人按期繳納保費以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存在,且因斯時客觀上被保險人並未發生任何損害,是該滿期給付應視為要保人長期儲蓄之結果,若受益人為要保人以外之第三人時,則第三人之租稅負擔能力即已因受領期滿給付而提高,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該給付又免納所得稅,從而將該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君短漏報系爭所得,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嗣甲君提起訴願及行政訴松,亦遭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發佈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07-07

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自105年7月(期)起之營業稅申報作業,新增總額交查項目〝8A〞。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公告(105年6月2日台關業字第1051010292號)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八、統計方式部分內容如下,並自105年7月3日實施:一、修正統計方式代碼「8A」:代碼意義: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轉售出口;英文說明:Exports covered by export permit-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for resale.,屬「應列統計之復出口貨物」範疇。二、新增統計方式代碼「8D」:代碼意義: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轉售出口;英文說明:Exports covered by export permit-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not for resale.,屬「應列統計之復出口貨物」範疇。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海關前揭關港貿作業代碼之統計方式修正,營利業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新增與海關交查項目,報單別「G3、G5、B9、D5、F5」、「B8」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A」,列入總額交查。是以營業人如發生前述交易事項,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零稅率規定者,自105年8月1日起申報105年7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24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發佈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07-07
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0520&ap=0&pc=15&k=&nid=137# 

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六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五百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淑芬,電話:04-23051111轉7136)

發佈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06-30
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0434

藉他人金融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收取銷貨款項,藉以隱匿營業收入,並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處罰。

該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公司將營業收入款項存入負責人私人銀行帳戶,並以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逃漏稅捐。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該公司藉由負責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並短漏報公司銷售額,該公司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藉由他人金融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已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所以針對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1億5,800萬餘元,補徵營業稅790萬餘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660萬餘元並處罰鍰1,453萬餘元。因此提醒營業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想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雅淑,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323)

發佈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06-30
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0432

核釋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之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現金股利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規定計算撥充資本日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可扣抵稅額時,無須區分該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年度為98年度以前或99年度以後。
   另有關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以依法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撥充資本或分配現金股利,其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為期簡化,明定倘提列日、撥充資本日與該次盈餘分配日為同一日者,應採同一稅額扣抵比率計算當年度所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分配盈餘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詳釋例2則)。為避免影響本令發布前已辦理分配之案件,有關以前開方式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適用。
   該部表示,營利事業於本解釋令發布日前辦理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分配現金股利或轉回保留盈餘,已依上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規定辦理,惟計算應計入之可扣抵稅額時,採區分年度方式計算致有超過其應分配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者,其屬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除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補稅外,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明機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6-06-30
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0428&ap=0&pc=15&k=&nid=137#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執行期間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96年3月21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並無稅捐執行期間相關規定,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欠稅繳納義務長期處於永懸不決狀態,於96年3月21日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稅捐債權之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算最長為10年,即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15年,較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執行期間10年為長。又為避免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因適用第4項規定而不能再行徵收,同時增訂第5項規定,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嗣於99年間考量社會各界迭有反映上述自101年3月5日起不再執行之案件,形同對欠稅人之租稅大赦,對誠實納稅義務人顯失公平,於100年11月23日再次修正第5項規定,針對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等情形,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使是類案件之執行期間與適用第4項規定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均為10年。
   財政部指出,上述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之執行期間將於106年3月4日屆滿,該部將綜整考量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保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續行執行實益後,研議妥適作法。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永祖
 聯絡電話:2322-8193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6-06-30
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0441&ap=0&pc=15&k=&nid=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