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1,0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嗣A君死亡,繼承人誤以為該財產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已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申報並核發不計贈與總額證明書,非屬遺產,所以未納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但因是夫妻間贈與,該贈與財產仍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本案因已申報贈與稅,是遺產稅部分除補稅外免予處罰;惟若未申報贈與稅, 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8041 
發佈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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