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購入商品轉供自用,應以購入成本轉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某生鮮超市辦理調理肉品試吃活動,營業人依該調理食品購入價格加計毛利後,視同銷貨開立發票,並同額列報廣告費,造成虛列費用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再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476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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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

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不少營業人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事件影響,致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等情事,提醒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欲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申請書表及範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參考填表範例及下載空白書表使用,如尚有疑問,可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洽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報廢損失,除自行選擇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載有監毀商品品名及數量等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定外,如未能取得前揭證明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