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的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的結算申報書,以計算當期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規定,縱使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項規定而免納所得稅,但適用範圍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得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以致該筆所得漏未計算所得稅額,而遭稽徵機關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並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某機關團體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為500萬元、支出為400萬元,其餘皆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行為,其收入為600萬元、支出為660萬元,支出比96.4%,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該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誤將政府委辦業務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填寫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結算申報書,將當期餘絀數40萬元 (5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660萬元)全額列為免稅,但經查核該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所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60萬元(660萬元-600萬元)後,餘40萬元應全額列為應稅,計算所得稅額補徵。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其所得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之規定,計算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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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4/11/18

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以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外銷貨物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茲將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應辦理事項分別規定如次:
(一)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價值未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1條第1款規定限額,亦未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申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依本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該項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1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應依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該局查核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2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但因漏報收入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併入次一年度收入申報,免依違章論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報關日,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罰鍰處分。
(聯絡人:中正分局謝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岡山甲貿易公司會計張小姐問:若公司年底外銷貨物,報關日為1229,次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年度則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究竟應為哪一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CIFFOB...)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並處罰。【#5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路加
聯絡電話:(076260123-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