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該局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上述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考選部消息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229



日期 101/9/18 下午 03:09
標題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內容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一)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二)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三)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而加給又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之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係對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之加給。
有關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五等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摘錄彙整如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項考試應考人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等級
俸 額
專業加給
合 計
三等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24,440元
18,910元
43,35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25,435元
20,790元
46,225元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18,445元
17,830元
36,275元
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1,635元
17,710元
29,345元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處理天數:12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429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98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