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所提建議案是否生效?


Q3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所提建議案是否生效?

 答: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表決方式,惟參照會議規範55條規定,表決方式分為舉手表決(或以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五種,並未包括「鼓掌通過」此方式。另會議規範第60條第1項所稱之無異議認可,係指就例行性事件或無爭論問題(參該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至於同條第2項雖規定「第58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惟同項但書亦規定主動議(如本案住戶規約之訂定動議)及修正動議仍不得以無異議認可之方式行之。是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規約之修訂,仍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明確意思之表示行為,僅以鼓掌方式通過議案,因無從知悉何人贊同、何人反對之意思,似為不妥

摘自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業務-公寓大廈問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