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租賃所得扣繳稅款若約定由承租人承受應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否則如經查獲,除應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租賃契約書是否有約定該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之情事,如約定有前揭情事,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在扣繳檢查業務中發現甲公司提示之租賃契約書中明定租賃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卻仍按約定之租賃金額辦理扣繳,造成扣繳短扣及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錯誤情形。舉例說明,若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27,000元且由承租人負擔繳納租賃扣繳稅款,該筆租金27,000元即為給付所得淨額,則扣繳稅款應為3,000元【(每個月租賃所得27,000元÷90%)×扣繳率10%】,而非2,700元。
  該分局指出,扣繳單位有前述情形造成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除通知補繳補報外,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另處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發布單位 民國1010412 臺南分局第四課   
新聞稿聯絡人:王秘書水堂    聯絡電話:22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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