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罰責及減免處罰之條件(2011/7/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減免處罰之條件如下表)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第五十二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查獲者。

三、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再查獲者。


  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四倍之罰鍰。

  
  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六倍之罰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