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五大新稅制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五大新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2)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五項新稅制: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196,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1)

二、調高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一)免稅額:每人92,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8,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4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如附表2)

四、因應疫情調高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適用之費用標準

(一)「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1、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8.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5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3%〕。

  2、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適用之費用標準,由94%提高為97%。

(二)「非醫事人員」之111年度收入總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標準得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

五、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該局呼籲,請民眾自行在家採用手機報稅或網路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可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2023-04-16

附件下載

附表1

附表2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更新日期:2023-04-21

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租金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租金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主張該資金收入係為私人借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經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證其資金轉存入甲君之原因確為給付租金,且金額與查獲之租賃契約一致,甲君主張係私人借貸一節尚不可採,乃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惟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該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2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