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 星期三

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買受人須為個人,始符合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

       該局說明,近來審理房地合一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111年3月間買賣取得農地,嗣於111年5月出售移轉登記予公司法人,A君自認出售農地時,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無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經查獲後應補稅400餘萬元及處罰鍰200餘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農用,對於農業用地賦予租稅減免之優惠。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限以該土地移轉時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A君雖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土地承受人非自然人,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要件不符。
       該局特別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避免發生短漏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更新日期:2023-0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取得之財產,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繼承人於繼承後9年內死亡,該再次繼承財產之減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並繳納遺產稅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9年內死亡,其繼承該筆經法院判決的財產,仍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或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主張5年內再次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死亡前6年至9年內再次繼承,依規定扣減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的土地,經法院於112年2月7日判決確定為乙君的財產,乙君已於105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在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該筆土地依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補申報乙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該筆經判決確定為乙君的土地,由丙君繼承,而丙君在繼承之後,於112年8月15日死亡,丙君的繼承期間為9年以內、未滿8年。丙君所遺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自丙君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判決取得的財產,並已納遺產稅者,如繼承人於繼承後未滿9年死亡,該筆土地得依繼承期間,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80%、60%、40%、20%。以上開舉例而言,丙君繼承年數的計算,並非以判決確定取得財產之日起算,而應以乙君死亡日起算至丙君死亡日為止。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更新日期:2023-0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取得之財產,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繼承人於繼承後9年內死亡,該再次繼承財產之減免規定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欲適用非自願離職的稅率,請注意規定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如係因本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未逾10年者,適用稅率20%;超過10年者,適用稅率15%。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5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課稅所得33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66萬元。該局以甲君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非屬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經該局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148.5萬元,補徵稅額8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務請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的態樣及條件,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30
 更新日期:2023-0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欲適用非自願離職的稅率,請注意規定條件

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買受人須為個人,始符合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

       該局說明,近來審理房地合一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111年3月間買賣取得農地,嗣於111年5月出售移轉登記予公司法人,A君自認出售農地時,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無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經查獲後應補稅400餘萬元及處罰鍰200餘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農用,對於農業用地賦予租稅減免之優惠。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限以該土地移轉時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A君雖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土地承受人非自然人,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要件不符。
       該局特別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避免發生短漏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更新日期:2023-0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2023年9月1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房地合一新制,應課徵所得稅,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注意其取得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或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如屬前者免納所得稅,方可將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欄位,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度出售1筆土地,處分利益450萬元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處分資產利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45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29日,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局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出售土地損益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2023-09-12


資料來源: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21e204611784768badb4b7b5a660771#gsc.tab=0

2023年9月7日 星期四

個人因調職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之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於簽訂購買契約後,另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出售房地時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購買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2,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00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80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2,000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1,80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1,80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200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23-08-25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8f396c5f2d149cbb27f8de42cd1602b#gsc.tab=0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於簽訂購買契約後,另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出售房地時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購買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2,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00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80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2,000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1,80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1,80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200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23-08-25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8f396c5f2d149cbb27f8de42cd1602b#gsc.tab=0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此乃授權稽徵機關依其掌握之具體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可自由選擇依實際交易所得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所得申報的權利,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房屋評定現值之2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百餘萬元,後來經該局查獲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而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註銷本稅及罰鍰云云,案經該局以業已查得實際交易價格,並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其自行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所得與核實認定所得之差額,自屬漏報,遂予以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救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更新日期:2023-09-06

資料來源:https://mail.google.com/mail/u/0/#inbox/FMfcgzGtwzkmWxtcKqCpjQMHdrmHLgKl

2023年8月6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商品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2,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6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6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1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應將開立發票2,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且不得認列進貨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更新日期:2023-08-06

出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961cacdc79a45fea29b93961fdc6d33#gsc.tab=0

2023年6月1日 星期四

公司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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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21

更新日期:2023-05-30

出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a0fb64a092949929a9cf230ada03d2a

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五大新稅制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五大新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2)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五項新稅制: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196,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1)

二、調高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一)免稅額:每人92,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8,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4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如附表2)

四、因應疫情調高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適用之費用標準

(一)「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1、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8.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5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3%〕。

  2、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適用之費用標準,由94%提高為97%。

(二)「非醫事人員」之111年度收入總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標準得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

五、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該局呼籲,請民眾自行在家採用手機報稅或網路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可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2023-04-16

附件下載

附表1

附表2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更新日期:2023-04-21

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租金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租金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主張該資金收入係為私人借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經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證其資金轉存入甲君之原因確為給付租金,且金額與查獲之租賃契約一致,甲君主張係私人借貸一節尚不可採,乃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惟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該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23-04-16

2023年3月7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更新日期:2023-03-06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57c8c2c8cb34c74aa0591345c35ef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