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釋

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修正營業稅法施行後,航空貨運承攬業營業稅之課徵,應按「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附件一)及核定表說明(附件二)之規定辦理。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出口到付運什費收入,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
附件一: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詳附表)
附件二: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一項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二、第二項為防匯率損失而收取進口到付空運費之附加費,非屬課稅範圍,與第一項同。
三、第三、第四及第五項在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國內分單費(依合約向國外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之服務費用)及航站貨運處理費等,係屬業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四、第六及第七項為出口空運費,其在我國境內收取者,依營業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依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五、第八項至第十二項為在我國境內發生之航空貨物處理費、航站倉儲費、出口手續費、卡車搬運費及報關費等,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收取此類出口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中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六、第十三項係出口貨物所發生之海關規費,承攬業者向出口商收取此類規費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免開統一發票,否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七、第十四至第十九項代收出口到付貨物墊款所加收之手續費及向貨主收取之貨物報值費用、保險費、航站堆高機使用費、小工搬運費及對未貼明產地者,代貨主標示產地之重貼標籤費等各項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八、第二十項至第二十二項為承攬運送業者收取代收貨款手續費、承攬貨運佣金及同業間之拆帳收益等,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稅 第7條 第二28則附件
附件1: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稅率
國  外
收取部分
國  內
收取部分
進口部分
1
國內收取到付空運費什費
Í

2
國內收取到付空運費附加費
Í

3
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
P

5%
4
國內分單費
P

5%
5
航站貨運處理費
P

5%



6
空運費國內收取部分
P

5%
7
空運費國外收取部分
P
0%

8
航站貨物處理費
P
0%
5%
9
航站倉儲費
P
0%
5%
10
出口手續費
P
0%
5%
11
卡車搬運費
P
0%
5%
12
報關費
P
0%
5%
13
海關
規費
合於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
Í


與代收代付之規定不合者
P
0%
5%
14
代收墊款手續費
P
0%
5%
15
報值費
P
0%
5%
16
保險費
P
0%
5%
17
航站堆高機使用費
P
0%
5%
18
小工搬運費
P
0%
5%
19
重貼標籤費
P
0%
5%
20
代收貨款手續費
P
0%
5%
21
承攬貨運佣金
P
0%
5%
22
拆帳收益
P
0%
5%
編者註:第7項至第22項費用,向國外收取部分,依現行規定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附件2: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1項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二、第2項為防匯率損失而收取進口到付空運費之附加費,非屬課稅範圍,與第1項同。
三、第3、第4及第5項在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國內分單費(依合約向國外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之服務費用)及航站貨運處理費等,係屬業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四、第6及第7項為出口空運費,其在我國境內收取者,依營業稅法第18條規定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依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五、第8項至第12項為在我國境內發生之航空貨物處理費、航站倉儲費、出口手續費、卡車搬運費及報關費等,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收取此類出口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中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六、第13項係出口貨物所發生之海關規費,承攬業者向出口商收取此類規費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之規定者,免開統一發票,否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七、第14至第19項代收出口到付貨物墊款所加收之手續費及向貨主收取之貨物報值費用、保險費、航站堆高機使用費、小工搬運費及對未貼明產地者,代貨主標示產地之重貼標籤費等各項什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八、第20項至第22項為承攬運送業者收取代收貨款手續費、承攬貨運佣金及同業間之拆帳收益等,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其向國外收取者,可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