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930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雖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然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但是其16月份仍有營業收入,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8-1704
分 類: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28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其於出售前戶籍已遷出,仍符合該條項第4款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符合同條款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且於該地設有戶籍,雖於出售前將戶籍遷至其子戶籍處,至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如其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應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