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之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之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列舉扣除額;另外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結算申報案件國稅局核定後也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A君及其配偶100年度有綜合所得總額650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減除免稅額、特別扣除額並按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減除152,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580萬餘元,應納稅額150萬餘元及應補稅額94萬餘元,並另處以罰鍰37萬餘元。A君申請復查,主張其100年度有捐贈甲基金會1千萬元,按綜合所得總額之20%計算,應可列報捐贈扣除額130萬餘元,經該局以A君未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核定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原核定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即應辦理結算申報,凡是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之民眾,在查獲前,應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結算申報及補繳稅款,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並核定應納稅額後,除會被補稅處罰外,亦不得再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至於已辦理結算申報並選用標準扣除額之民眾,當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也不得要求改採列舉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進口型三角貿易-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一○一年版  釋示函令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支出憑證之核示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核釋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大陸旅行團有關代收轉付範圍支出憑證認定事宜。
說明:
二、(略)。
三、(略)。
四、關於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支出憑證部分:
(一)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其經國外及大陸地區之承辦旅行社報價者,應取得國外及大陸旅行社團費收據,註明提供服務事項,並檢附團體行程表、團員名單及報價、合約之影本,其未經國外及大陸地區之承辦旅行社報價而由領隊人員自行支付者,如餐費、門票、租車等,應取得收據;其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證明認定。至因發生不可抗力情事而延長停留所發生之食宿、交通、包機等費用,應取得收據及有關證明文件;其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機場稅應取得收據;其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檢附行程表、團員名單及公會所提供各國機場稅一覽表。
(三)簽證工本費應取得收據;其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證明認定,並應檢附行程表、團員名單、公會所提供各國領事館簽證收費一覽表及無收據國家名單。
(四)說明會支出及出團接送機費用,屬國內支出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五)國外領隊電話費計程車資各種小費之支出,准以經手人詳列清單簽字證明。
(六)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准以大陸及第三地區航空公司、旅行社、其他經手公司、行號及個體戶開立之憑證認定。
(七)國外發生之交際費,應敘明事由,並取得收據;其無法取得者,准以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認定,並應敘明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八)取得數團合併開立之憑證,應以該憑證影本及各該團應分攤費用之明細表,作為其他各團之支出證明。
(九)團費折讓或事後退款,以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之方式處理。(財政部82/05/07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外銷勞務取得外匯收入非全可適用零稅率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款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係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某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中有部分為非經海關外銷勞務收取佣金外匯收入新臺幣1仟餘萬元,雖已檢附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惟經審核發現該佣金收入係甲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客戶進口貨物,其自國外客戶所收取之外匯佣金收入,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不符,該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應按5%課徵營業稅,經查明後核定退稅款減少新臺幣肆拾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時,除依上揭規定檢附外匯水單及商業發票外,應就所收取外匯收入與提供之勞務間對應關係,負舉證責任,即為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5項所明定之協力義務;並應自行檢視其交易模式,是否有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退稅案件,稽徵機關均會依規定審核,關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注意保留相關之文件憑證。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現不符規定者,應立即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如經稽徵機關發現涉嫌冒退稅款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以維護租稅公平。【#0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