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101年「視為所有權人」重新受理總登記Q&A


101年「視為所有權人」重新受理總登記Q&A/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供--2012-10-26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45791

 Q1、重新受理總登記受理期間為何?
 答:自民國10181102131日止。

 Q2、重新受理總登記之未登記土地包括那些種類?
 答:即目前登記簿尚未登記權屬的土地,分為以下幾類:已收件但尚未結案者、經本所駁回者、從未有人申請者。

 Q3、如何查詢可以重新申請登記之土地標的?
 答:依土地位置對應本所公布之尚未登記權屬地籍圖,即可查知地段號。

 Q4、什麼叫「視為所有人」?
 答:這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意思就是說:如果你在登記機關(民國62731)尚未設立之前,已經完成時效取得佔有10年或20年,那麼你從完成占有的第10年或第20年之日開始,你就「視為所有人。」例如,某甲善意並無過失從民國521月開始持續占有到621月,那麼某甲在民國621月完成10年占有之際,某甲就視為所有人,因為621月馬祖地政機關尚未設立。這也就是說,某甲完成占有第10年或第20年的最後一天必須是在62731之前,如果在這個日期以後,依照內政部函釋會認為當時馬祖已經開始有地政機關了,你占有人可以去申請登記了,就不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了。

 Q5、過去審查方式與「視為所有人」異同處:(兼論保證人資格要件)
 答:(一)相同點:視為所有人方案跟之前的審查方式本質上,都是引用民法「時效取得」的規定,只是「是否需要繼續占有到現在」,有所不同而已。

 (二)時效取得規定在民法第770 條的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三)這次的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民眾的申請案件,不是只有、只限適用「視為所有人」規定的才可以申請、或才受理。如果你已經符合一般時效取得方式(也就是已經完成占有年限,二個以上四鄰保證人、迄今都有繼續佔有事實),也可以提出申請。

 (四)視為所有人:只要一個土地四鄰保證人,依照內政部函釋:保證人至少是32731(或22731)以前出生之人(保證人於保證事實發生時,應具備行為能力)且在申請人占有的那10年(或20年),保證人必須是持續的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的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但保證人如果中途搬走了,造成保證中斷了,那不足的時效,申請人可以另覓保證人補之。譬如說,申請人某甲如果要證明自己從民國5060年已經持續占有A地,那麼他找的保證人某乙必須在50年某甲開始占有之時就必須具備行為能力,也就是已經年滿20歲(或未滿但是已經結婚了),例如乙是在民國30年以前出生的,且乙必須是於5060年之間繼續在A地周邊、附近土地使用或居住之人。當然,我們還是要再強調:視為所有人方案只是申請登記的其中之一,你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自己握有證據資料的方案方式提出申請。

 (五)適用安輔條例:曾經在安輔條例適用期間(87624之前)已經申請者。

 Q6、重新辦理總登記時以「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其保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要找幾位保證人?
 答:依連江縣政府發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保證人須:(1)占有事實開始時應具有行為能力(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2)申請人或其被繼承人占有之十年或二十年期間須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人。(2)保證人至少要1位。

 Q7、以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需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有關時效取得要件,請問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之時間點為何?民法有關時效取得要件為何?
 答: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於民國62731。民法時效取得之要件:(1)占有之事實(和平、繼續、公然)(2)他人未登記不動產(3)一定期間(民法第769條一般取得時效為20年、民法第770條特別取得時效為10年) 4)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非當然取得其所有權,必須經登記機關辦畢登記,才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Q8、保證人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所謂「附近」可以擴及到鄰近村莊嗎?
 答:可以,但須具有鄰近之事實。

 Q9、重新受理總登記之保證人要親自到場嗎?如無法親自到場怎麼辦?
 答:原則上保證人應親自到場(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無法親自到場,除了保證書有已經公證或認證之情形外,應附具保證人印鑑證明且保證書應由保證人加蓋印鑑章。

 Q10、重新受理總登記除以檢附保證人保證書方式辦理外,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
 答:保證書只是替代文件而已,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9點規定,得檢具土地所有權之權利證明文件(係指得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且能證明有所有權者):(1)戶籍謄本(2)占有當時村長證明(3)原始契據(4)權利證書(5)遺囑。

 Q11、繫屬司法程序進行中合意停止訴訟之土地,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嗎?
 答: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不可以。

 Q12、重新受理總登記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結案及調處中之案件,得否免重新申請,援用原案件再以最有利方式補強證明文件?是類案件可否在各鄉收件點辦理?
 答:(1)已申請尚未結案及調處中案件,民眾可以不必再送件,但申請人如認為適用「視為所有人」更有利,亦可以送件。本所將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方式處理,並適時通知補強證件。(2)上開案件已繫屬於審查階段,所外各收件駐點尚無審查能力,仍須向本所洽辦。

 Q13、發現自已所有的土地被別人提出申請,應如何處理?
 答:該他人申請案件已經公告徵詢異議時,應在該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建請真正權利人及早提出申請登記。

 Q14、已經有權屬(被別人登記)之土地,能否於本次重新辦理總登記期間再提出申請?應該怎麼辦?
 答:已有權屬土地並非本次重新受理總登記範圍,被別人登記土地應循司法途逕訴請塗銷該他人之所有權。

 Q15、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限為102131日,超過此期限可以再提出申請嗎?
 答:不可以。

 Q16、重新辦理總登記程序完成後,剩餘的未登記土地,還有再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並受理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嗎?
 答: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應再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並受理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

 Q17、重新申請總登記後,要等到何時才能領到土地所有權狀?
 答:如經審核無誤,等受理期間過後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整批一次公告徵詢異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就可以發給權狀。

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日益重視休閒旅遊品質及政府積極輔導民宿合法化,至今年4月底國內合法民宿已達3,450家。近來許多有意投入此熱門產業之民眾紛紛詢問經營民宿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說明,合法登記之民宿如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至未符規定條件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901227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鴻仙,聯絡電話:(04230511117533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402&ctNode=657&mp=1

承租共有房屋者,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納稅義務人詢問,出租共有房屋,已由其中1位共有人申報並繳稅在案,其他共有人為何仍被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122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規定,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亦即,共有房屋之承租人,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分別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舉例說明,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1/3,由甲君出租予A公司,則A公司申報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時,應按甲、乙、丙3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依法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若A公司開立以甲君為全部租金收入所得人之扣繳憑單,雖甲君也據以全數申報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因乙、丙二人並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與前揭函釋規定不符,稽徵機關會分別依甲、乙、丙3人的應有部分重行核定各自之租賃所得,依法核定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該局籲請承租共有物之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於給付租金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應依法扣繳稅款;又出租者若發現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有所錯誤時,亦請及早通知扣繳單位予以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