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保險金額 不宜低於年收入10倍

2012/02/12 自由時報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國內保障型保險商品範圍廣泛,金管會提出三大面向,包括:「個人自身需求」、「財務負擔」與「收入所得來源」,建議國人購買合適之商業保險商品,以填補保障需求缺口,而降低未來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之不確定性。
金管會指出保險是要經過規劃的,必須依照不同人生階段調整保障內容,才能因應各階段的風險需求。國人可依自己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之保障型保險商品。
根據個人實際情況,金管會舉例,如果是剛從學校畢業之社會新鮮人,因為經濟能力較不寬裕,此時,可考慮購買定期壽險及意外險,以擁有基本的保險保障。
若是經濟能力穩定的民眾,則依其自身實際狀況,比如:成立家庭或有新生兒誕生,必須適時檢視其保障缺口,包括:房貸、生活收支狀況、醫療需求等情況,民眾可選擇不同的需求購買適當之保障型保險商品,以建立「全面的防護網」,像是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及商業醫療保險等。
至於民眾購買保險的保額,應以多少為宜?金管會表示,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指南,保險金額以不低於個人或家庭年收入的10倍為宜,國人若想了解目前自身保障額度是否足夠,可利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分析試算軟體評估,以作為保單規劃調整的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商品的保單條款內容和簡易費率資料,可上保險發展中心的保險資料庫查詢。

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轄內李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李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李君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21045      
   彙總編號:10102-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