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2年12月31日前如未改用電子發票,將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9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以上三項規定,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否則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東燦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301

823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發放102/3/1起受理申請


823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發放3/1起受理申請 核撥經費4千萬--2013-02-27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
823台海保衛戰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發放作業,將於31起受理登記,縣府民政局表示,此次慰助金之核發是採申請制,申請日期自10231日起至630止,審查作業時間為1個月,預定可在823前夕一次完成發放。

 歷經鄉親之爭取、立委陳雪生大力協調及縣府全力配合下,823台海保衛戰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終於獲得行政院國防部之同意,核撥經費4千萬元,惟823戰役距今已事隔數十年,在人數方面經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詳實調查約有1906人左右,另經戶政資訊系統中央資料庫幾乎無檔案資料可稽,判斷可能已不存在,但無法斷定是否存歿1219人,故總金額部分無法確定,要視申請情形才能確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洽詢,電話(08362238122485#21,民政局陳先生;為免除領受人逐期申請手續並減少誤發、溢發情形,及簡化發放事宜,連江縣政府發放823戰役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作業補充規定摘要如下:

 一、要點所用名詞意義:
 (一)主辦單位:指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二)查驗機關:指各鄉戶政事務所、司法院、法務部。
 (三)慰助金:為照顧於民國47823戰役期間,已年滿16歲並參與馬祖地區民防自衛隊之男女隊員老年生活,所給與慰問補助金。

 (四)領受人:於民國47823戰役期間,已年滿16歲並參與馬祖地區民防自衛隊之男女隊員(民國31()以前出生者)。

 二、受理申請:慰助金採申請制,當年度自31起至630止,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證件以向發放單位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表格請至「連江縣政府民政局-便民服務-役政類」下載)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4、戶籍謄本。
 5、申請人財產歸戶清冊。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主辦單位應於每年720日前,將領受人名冊,函請查驗機關協助查證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慰助金事由。查驗機關收到發放單位協助查證領受人領受資格之申請,應於每年810日前,就主管部分提供下列資料函復發放單位。

 1、司法院:提供領受人有無涉案情形資料。
 2、各鄉戶政事務所:提供領受人戶籍地、特殊記事及異動情形等資料。
 3、法務部:提供領受人有無褫奪公權、通緝等資料。
 4、銓敘部:查詢有無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項之情形。
 四、領受人應行注意事項領受人於查驗期間如有喪失或停止發放事由,本人及其繼承人應主動提出證件向發放單位申請辦理;如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存摺帳號更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放單位更正。

 五、發放作業程序如下:主辦單位審核當年度新申請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併同查驗往年名冊,造具當年發給清冊,並通知領受人當期發給日期及應領金額。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中秋節前將慰助金直接撥入發放單位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申請人於受理期限完成申請並審核通過,迄正式撥款前死亡,當年度慰助金,仍予發給。

 六、追繳程序:主辦單位發給慰助金後,發現領受人有喪失或停止領受情形,且領受人未主動繳還者,應通知領受人於3個月內繳還並副知國防部。逾期仍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檢具相關文件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依法處理。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後再行出售,其持有期間自受贈後重新起算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除符合特種貨務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仍應課徵特種貨務及勞務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前已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擬再次銷售之不動產先行贈與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自受贈後重新起算。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徒增奢侈稅負擔,如受贈後2年內出售且不符僅有1戶自用房地要件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考慮延後出售或回贈與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由專人為您服務。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23111分機8098

2013年2月2日 星期六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賦稅法令相關之行政規則
財政部賦稅署 首頁 > 便民服務 > 賦稅法規
名稱: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一四一號函發布
一、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二、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宗教團體辦理下列宗教活動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
  (四)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四、宗教團體之下列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五、本認定要點自查核八十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